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支付及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2-11-30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支付及履约验收管理的通 

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中小微企业的权益,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和《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精神,现就规范政府采购合同支付管理以及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提高履约验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提升政府采购质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支付

1、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各预算单位(采购人)要严格遵守各项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先预算后采购,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纳入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要足额安排资金,预算单位启动项目政府采购程序,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及资金支付程序,保障成交供应商合法权益。凡是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开展政府采购。

2规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各预算单位(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保财政资金尽快进入实体经济领域。在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节点、期限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付款限期、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预算单位有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微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3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

各预算单位(采购人)对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额的50%。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

4、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

各预算单位(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预算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2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延迟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预算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5、建立合同履约补偿机制

进一步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补偿和赔偿机制,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因采购人原因不签订合同给中标(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经双方协商合理给予补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采购人原因终止合同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对供应商进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6、强化合同支付延期约束措施

对符合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合同资金,各预算单位(采购人)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单位有违约或延期付款的行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预算单位延迟支付导致违约补偿的,财政部门将视情形予以通报并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2)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预算单位,在当年经费支付、以后年度经费安排方面对预算单位采取核减、压缩非刚性支出经费等限制措施。

3)预算单位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4)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失信责任主体的,将有关信息报送至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的评选。各类失信责任主体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   

5)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预警监控机制,发现延迟、逾期、拖欠合同资金支付问题的,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提醒;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确保供应商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履约验收

1、验收范围

凡是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履约验收。

2、验收主体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及采购文件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委托代理机构验收的,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3、验收方式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所有人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严格保守项目验收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

4、验收程序

1提出验收申请。合同履约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向采购人书面发起验收申请,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书面通知供应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2成立验收小组。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启动项目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负责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成验收小组,按照采购人批准的程序标准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熟悉项目需求和标的的人员组成,其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验收组织方式、项目类别、验收小组组成、验收方式与方法、验收指标及标准等。

4开展验收活动。供应商提供与项目验收相关的技术服务资料及其他必备材料,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如实、详细做好验收记录。

5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概述、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项目总体评价及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6验收争议处理。项目验收过程中,供应商不认可验收意见的,采购人、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7验收结果公告。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和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框架协议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果一律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不论是否属于框架协议范畴,验收结果均应当向社会公告。

8验收资料存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方案、验收记录、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等验收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鄂州葛店经开区财政金融审计  

                           202211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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