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葛店经开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2023年12月4日,我区制定出台了《葛店经开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继而又制定出台了《葛店经开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前者高度贴合国家、省、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相关法规要求,为我区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框架,后者结合了我区实际,为我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化细则。现对本《实施意见》进行如下解读:

  第一条 无证房屋甄别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对无凭无证房屋进行甄别认定时要以法律为依据,尊重我区历史客观原因,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12月31日(含)前已建设的房屋为“老建”(华容区托管过来五个村的时间节点为2013年11月18日之前);

  第二阶段:200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华容托管过来五个村的时间段为2013年11月18日后-2018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房屋处理方式为①子女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经济能力,户籍仍属葛店经开区辖区内集体经济且需独立分户,其所拥有的建筑物具有居住条件,可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调查核实其符合“儿女分户”政策的部分面积可视为合法建筑;②不符合以上条件又确有必要时,由专班“一事一议”报管委会审定。

  第三阶段:2019年1月1日之后,无合法审批手续建设的建筑物,均认定为违章建筑,依法拆除。

  占用耕地和荒郊野外的违法建筑,不分建设年限,依法拆除。

  第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按照一户一宅(有多处宅基地的,只补偿其中的一处)的原则,对每户宅基地使用权给予不超过140㎡的补偿(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不足14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使用权补偿;超出140㎡的,按140㎡计算使用权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补偿标准为500元/㎡。

  第三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

  1.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000元标准执行。

  2.住宅临时安置过渡费: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拆除房屋之日起计算,过渡期1年,1年内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实有安置人口数,350元/月/人标准执行,一次性列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超过一年未安置的,超期过渡费按前述人数(扣除已安置人数),525元/月/人标准,在办理安置房分房结算手续时一并结算,已安置部分不重复计算超期过渡费。户籍不在本行政区的人口不享受过渡费。

  3.临街主干道“门面房”(指被征收人面临316国道且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能够提供纳税证明的用作经营的住房或住房的一部分)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拆除房屋之日起计算,过渡期1年,1年内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实际拆迁面积每月20元/㎡标准执行,一次性列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超过一年未安置的,超期过渡费,按应安置面积每月30元/㎡标准,在办理门面房分房结算手续时一并结算。

  “门面房”面积最多以140㎡为限,超过140㎡以外的部分,根据住宅房的相关政策处理。

  第四条  生活设施补助费标准,地面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葛店经开区现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住房实物安置标准

  户籍在本行政区的被征收人(包括原籍系本行政区的大、中专在读学生、现役军人、在劳教、服刑人员)选择住房安置的(只允许享受一次“限量安置”政策,不重复安置),安置面积按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给予安置。

  丧偶单身人员按2人指标安置;年满18周岁的成年男性、独女户或纯女户(仅一人可享受)家庭中的成年女性按2人指标安置;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性、独女户或纯女户(仅一人可享受)家庭中的未婚女性按3人指标安置;离异单身已生育的按1人指标安置,未生育的按2人指标安置;已婚未育夫妇按4人指标安置;

  户籍在本行政区,其配偶、子女户籍不在本行政区的,其配偶、子女可按每人40m²指标与被征收人一起合并安置,合并安置面积不应超过拆迁面积。

  户籍属本行政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房屋的,按照每人40m²给予还建安置指标。

  第六条 安置结算

  1.还建安置房原则上以村(社区)为单位,按位置就近、面积就近、统筹调配方式安置,按“分类分档、差价互补”原则结算,具体结算价格按葛店经开区征地拆迁安置平整指挥部专题会议纪要〔2020〕1号第三条和〔2021〕2号第四条文件执行。

  2.被征收房屋(违法、违章建筑除外)的拆迁面积超过实际安置面积的部分,由葛店镇人民政府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住宅房区位补贴基价”结算。重置成新价由项目对应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住宅房区位补贴基价暂定1760元/㎡。

  3.临街主干道“门面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重置成新评估价+“门面房”区位补贴基价方式结算,“门面房”区位补贴基价暂定5000元/㎡。

  4.非住宅房屋(不含临街主干道“门面房”)原则上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结算。

  第七条  特殊对象的安置结算

  1.五保户、“三无”对象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时,葛店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集中供养方式进行安置,其被征收房屋按货币补偿安置结算。

  2.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的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100㎡,且属于唯一自有住房,经评估不足以产权调换一套安置房的,由户主申请、所在村组初审、葛店镇人民政府审查、经所在村组公示无异议后,可选择一套100㎡左右的安置房,办理安置结算手续,免收差价款。

  3.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可利用村级资金购买门面房作为村级资产的,购买价格参照市场行情确定。市场行情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价值综合确定。

  不同地段、不同规模的“门面房”安置结算差价由葛店镇人民政府拟定,按程序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处理意见中的补偿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本地区房地产市场行业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新标准未公布前,按本意见执行。

  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经管委会决定后可以延续。

  政策解读单位:葛店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王华刚  魏海燕

  联系电话:027-53080100

   
                           
关联文件:
             

1、葛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葛店经开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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