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店经开区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葛店征安字[2023]第47号

信息来源:葛店经开区 日期:2023-08-10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葛店分局于2023年7月10日发布[2023]第47号《拟征收土地告知书》,拟征收葛店镇张铁村集体土地34.024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 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

葛店镇张铁村

土地现状

2.2683公顷(张铁村2.2683公顷,其中农用地1.9944公顷,建设用地0.3749公顷。)

征收目的

工业用地

具体面积以鄂州市国土资源规划调查处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为准。

二、青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该批次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的规定。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根据《葛店开发区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鄂管办法[2013]41号文精神),按7000元/亩的标准包干,由村负责酌情补偿到相关农户。 

村名

面积(亩)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标准

额(元)

占比

金额(元)

占比

金额(元)

张铁村

34.0245

60600

40%

824753.88

60%

1237130.82

7000元/亩

238171.5

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2300056.2元,由葛店经开区管委会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

三、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方式〕本项目以货币安置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根据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相关事项告知

1.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做好拟征地范围内地面建(构)筑物及其它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调查并对调查结果共同确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地块上抢栽、抢种或抢搭、抢建的地面附着(属)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2.若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葛店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建平   电话:027-60811775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葛店分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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