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公告

信息来源:葛店开发区 日期:2022-05-26
  当事人:湖北华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557017678M
  住  所: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北四号
  你公司开发的“华乾大厦”项目,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03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湖北华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华乾大厦”项目位于葛店开发区316国道创业大道交汇处,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于2015年11月9日通过审批并进行项目规划审批公示,建设用地面积1831.95平方米,建筑面积10827.5平方米,容积率5.91,层数共15层,(上部13层住宅104套,建筑面积9362.72平方米,底部2层商业商铺19间,建筑面积1464.78平方米)。2016年01月15日经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许可,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复的指标一致。建设单位在施工建设期间,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于主体建筑南侧超建二层商业门面房,建筑面积106.72平方米,与主体建筑同步建成。经核实,前述超建二层商业门面房不具备补办条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现本案已调查终结,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当事人十日内自行拆除“华乾大厦”项目主体建筑南侧超建的二层商业门面房,建筑面积106.72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五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的规定,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或者向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照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特此公告
  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2年05月25日
  联系人:熊裕毅    联系地址: 鄂州市吴都大道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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