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店开发区容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本站 日期:2017-12-05

  第一条为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容缺管理,是指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根据规定,在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条件不齐全的情况下先行受理后,由相关责任主体对该类审批事项进行监管的行为。

  第三条容缺管理分为受理前管理和受理后管理两大环节。

  受理前管理,是指在窗口工作人员未作出受理决定前,对审批事项进行分类确认,可以容缺的资料条件的甄别筛选、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等的管理活动。

  受理后管理,是指在窗口工作人员做出受理决定后,审批事项所容缺的资料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受理程序是否正当、申请人承诺是否兑现、审批事项是否按要求实施等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审批局应会同经济发展局根据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拟定一定时期内鼓励发展、谨慎发展、限制发展的事项目录,并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以鼓励类、慎审类、控制类作为归类标准,形成《葛店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管理名录》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作为容缺受理的依据。

  《管理名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可以容缺全部资料条件的70%;慎审类项目,可以容缺全部资料条件的30%;控制类项目,全部资料条件实行零容缺。

  第五条行政审批局应对每一项审批事项须提交的资料条件进行梳理和甄别。梳理和甄别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凡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所规定的资料条件一律取消;

  (二)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所规定的资料条件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法规的顺序依次排序。

  对梳理和甄别的资料条件,形成《葛店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资料条件清单》(以下简称“资料条件清单”)。《资料条件清单》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行政审批局应对《资料条件清单》根据容缺受理的要求进行要式条件和非要式条件的甄别。

  对《管理名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分别按照30%、70%的比例确定要式条件和非要式条件。

  对《管理名录》中的慎审类项目,分别按照70%、30%的比例确定要式条件和非要式条件。

  甄别出的要式条件和非要式条件应当分别形成《葛店开发区鼓励类项目容缺受理资料条件目录》和《葛店开发区慎审类项目容缺受理资料条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容缺受理的依据。

  第七条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管理名录》和《目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鼓励类和慎审类的审批事项,进行容缺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无法判断申请事项所属类别的,应即刻向业务指导科请求确认,业务指导科应予确认。业务指导科无法确认的,应向局领导报告,由局领导确认。局领导也无法确认的,由管委会主任确认。

  行政审批局应当制作《行政审批事项分类鉴别报批表》电子表单,作为对审批事项进行分类鉴别的依据。

  对审批事项进行分类鉴别的时间,每个环节不能超过10分钟。

  第八条窗口工作人员不能为了推却责任,将本可以鉴别清楚的审批事项导入报批程序,也不能对确需进行分类鉴别的审批事项,擅自决定其所属类别。对上述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导致行政审批效率低下、行政审批效力受损的,将依照《葛店开发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九条容缺受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审批事项属于《管理名录》中所规定的鼓励类、慎审类项目;

  (二)容缺的资料条件应符合《目录》的规定,即鼓励类容缺70%资料条件,慎审类容缺30%资料条件;

  (三)容缺的资料条件属于非要式条件;

  (四)申请人对容缺的资料条件在规定时间提交和对已提交资料条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签订承诺书。

  第十条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审批申请应当容缺受理,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要式资料条件是否齐全;

  (二)申请人所提交资料条件的法定要件是否完备;

  (三)申请人承诺补齐容缺资料条件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要求申请人作出特别承诺的事项是否承诺;

  (五)承诺书是否按一式三联签字;

  (六)承诺书签字人是否是申请人,受委托人签字是否有申请人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将容缺受理的审批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资料、分类鉴别报批表、承诺书等制成电子文档,在受理申请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指导科。业务指导科对容缺受理的情况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二条业务指导科对容缺受理的备案审查,按以下内容和方式进行:

  (一)申请事项的分类是否准确;

  (二)容缺的资料条件是否存在擅自增加或减少的情况;

  (三)承诺书是否按规定要求签署,承诺内容是否清晰明确;

  (四)承诺书的内容是否与可以容缺的资料条件、应补齐容缺资料条件的时间相一致。

  第十三条业务指导科的备案审查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通过的,应及时将准予备案的意见反馈给窗口工作人员。备案审查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申请事项出现分类错误,导致申请人所需提交的资料条件多于或少于所属类别的资料条件提交要求的,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责成窗口工作人员按要求及时整改;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将备案审查意见记入窗口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档案,作为考核依据。

  (二)窗口工作人员擅自增加或减少容缺资料条件,对增加容缺资料条件的,应责成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补齐不应容缺的资料条件,并相应修改承诺书;对减少容缺资料条件的,应将备案审查意见记入窗口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档案,作为考核依据。

  (三)承诺书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规定要求签署的,应责成窗口工作人员采取措施及时进行规范,并对备案审查意见记入窗口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档案,作为考核依据。

  (四)承诺的内容与可以容缺的资料条件不一致,或承诺补齐的时间与规定的时间不一致的,应责成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重新签订承诺书,并将备案审查意见记入窗口工作人员实绩考核,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四条业务指导科实施容缺受理备案审查的同时,应对审批行为的各环节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诚信监督责任清单》,为诚信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授予行政审批局。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葛店开发区诚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增强申请人诚信守法意识,控制行政审批风险,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在行政审批及审批事项实施过程中,综合执法局、相关职能局配合行政审批局对申请承诺事项及实施批准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处理的行为过程。

  第三条行政审批局是诚信管理的责任主体,综合执法局、各职能局根据本细则规定,共同做好诚信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局督办督查科(以下简称“督办科”)具体负责诚信管理的日常工作,行政审批局业务指导科(以下简称“业务科”)按本细则规定,做好诚信管理的相关协助工作。

  第四条业务科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实施备案管理,应对容缺受理的审批事项进行专门审查,并将申请人签订的承诺书的承诺事项和内容进行梳理后形成《诚信监督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

  《责任清单》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监管主体;

  (二)监管对象;

  (三)监管内容;

  (四)监管方式;

  (五)监管责任。

  《责任清单》是诚信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诚信管理分为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两大环节。

  诚信管理的事中监管是指对申请人自签订承诺书起至规定补齐容缺资料条件期限届满期间的管理。

  诚信管理的事后监管是指对申请人自实施批准事项起至完成批准事项期间的管理。

  第六条诚信管理的事中监管主体分别为业务科、督办科和综合执法局。

  诚信管理的事后监管主体分别为综合执法局、各职能局。

  第七条事中监管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由业务科负责监管,具体方式为对审批行为的备案审查;

  (二)对申请人在规定时间补齐容缺资料条件的承诺,由督办科负责监管,具体方式为发送电子邮件、短信等提醒以及电话、上门督促等催办;

  (三)对申请人的承诺需要以现场踏勘的方式进行鉴别的诚信监管,由综合执法局负责,具体方式为指派专人现场检查和确认。

  第八条事后监管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业务科对事后监管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制成《责任清单》,推送给相关监管主体;

  (二)相关监管主体收到《责任清单》后进行甄别,确定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无误后,指派专人负责监管;

  (三)业务科对监管的具体情况进行汇总,并按规定标准进行诚信评估,确定诚信等级,将评估结果推送给督办科。

  第九条综合执法局、相关职能局对业务科推送的《责任清单》有异议的,按照《葛店开发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及《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职能运转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督办科对《责任清单》有异议的,由行政审批局自行协调解决。

  第十条督办科应为每个申请人设立诚信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诚信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

  (二)申请人提交资料条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状况;

  (三)申请人补齐容缺资料条件状况;

  (四)申请人遵守特别承诺事项状况;

  (五)申请人实施批准事项状况;

  (六)申请人月度诚信状况评价;

  (七)申请人季度诚信状况评价;

  (八)申请人年度诚信状况综合评价。

  诚信档案应就申请人的诚信状况设置具体的量化指标,并根据年度诚信情况设置A、B、C三个信用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信用一般,C级为信用差。

  第十一条  A级信用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提交资料条件真实、合法且完整无缺;

  (二)在承诺期届满前补齐全部容缺资料条件;

  (三)对特别承诺事项严格按规定要求承诺兑现;

  (四)严格规范实施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  B级信用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提交的资料条件真实、合法;

  (二)在承诺期届满时补齐全部容缺资料条件;

  (三)对特别承诺事项执行有偏差,但经督办,能够按要求整改到位;

  (四)对批准事项的执行,在个别环节存在瑕疵,但经督办,能够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C级信用标准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所提交的资料条件存在伪造、篡改、污损,导致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的;

  (二)承诺期满未提交或未全部提交容缺的资料条件的;

  (三)对特别承诺事项不按要求兑现,经督办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不按规定实施批准事项,或出借、转让许可证照或资质,群众投诉举报量大、社会反映强烈经查属实的。

  第十四条对管理对象的信用评级,采取月评、季评、年评三种方式进行,月评信用等级和季评信用等级是年评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月评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各诚信监督责任主体将监管对象受到处理的情况、履行承诺和实施批准事项的情况等基本信息汇总后于每月末向督办科推送;

  (二)督办科将收到的信用信息进行分析甄别,并拟定信用等级评定意见,报局长审定;

  (三)审定结果由督办科实时记入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的月度诚信状况栏下。

  第十六条季评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由督办科在本季度末将本季度的月评估信用等级进行综合汇总,并拟定季度信用状况等级意见,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

  (二)由行政审批局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拟定意见进行审定;局长办公会议应通知业务科参加会议,必要时可以通知窗口工作人员及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三)会议审定结果由督办科实时记录至管理对象季度诚信状况栏下。

  第十七条年评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由督办科在本年度末将全年诚信状况记录进行综合汇总,并拟定年度诚信状况等级意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初审后,以行政审批局名义提请召开局长联席会议审议;

  (二)局长联席会议应在提请召开会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召开。局长联席会议应通知业务科、督办科参加,必要时也可通知综合执法局、相关职能局的相关科室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局长联席会议应就管理对象的年度信用等级作出结论;

  (三)督办科应将局长联席会议的审议结果实时记入至管理对象年度诚信状况栏下。

  第十八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的查询系统,该系统应当向社会开放。系统记载的内容主要是管理对象的诚信状况。督办科应指派专人维护,并对管理对象的诚信记录实时更新。

  第十九条行政审批局应对区内企业每年发布一次《诚信状况白皮书》,白皮书中有关诚信状况的内容主要以管理对象的诚信档案为依据,白皮书中应将凡被评定为C级年度信用等级的管理对象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条对列入“黑名单”的管理对象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属鼓励类、慎审类的项目,不再享受容缺受理的审批政策;

  (二)属鼓励类的项目,不适用“先批后审”的所有条件;

  (三)属控制类的项目,不允许在区内建设;

  (四)与A级信用单位联合投资的项目,不再享受开发区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授予行政审批局。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葛店开发区现场踏勘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范现场踏勘工作,保障踏勘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廉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葛店开发区进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申领“一书三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时,适用本制度。

  本办法所称现场踏勘,是指国土、建设、规划、审批、执法等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办理相关许可证的申请后,对建设工程场地是否符合建设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活动。

  第三条现场踏勘包括选址看地,总平审查现场踏勘,用地实地踏看,建筑方案审查实地踏勘,违法施工实地踏勘,市政工程方案审查现场踏勘等。

  对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工程所在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踏勘,但建筑面积小于1000㎡或者投资额小于100万元的小型房屋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工程和非城市主干道的市政管线工程,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现场踏勘时不得少于2名踏勘人员,实施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工作)证件。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的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原则上,鼓励类项目需探勘的在办理完证件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慎审类项目需踏勘的在办理完证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限制类项目需踏勘的在办理完证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的项目,经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7个工作内完成。

  原则上,每个项目的现场踏勘应一次完成;确需两次踏勘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踏勘人员应当在现场踏勘前将踏勘安排提前告知建设单位,通知其做好准备工作。

  第七条踏勘人员应当对建设项目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

  (一)规划建设项目

  1、项目用地范围、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性质;

  2、项目是否符合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及相关规划。

  3、自然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等;

  4、资源条件;

  5、社会经济条件;

  6、土地利用现状;

  7、项目区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条件: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天然气等的管网以及商业服务、文化教育、邮电、医疗卫生等设施情况;

  8、是否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二)建设工程

  1、查阅规划总平面图并比对实际踏勘位置,确认申报工程位置与现场踏勘位置是否相符。

  2、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3、施工现场是否制定并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

  ①现场周边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合格的围挡;

  ②建设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了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并制定了安全保护措施;

  ③施工现场空中区域是否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

  ④对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是否已要求施工单位制定了安全防护措施。

  4、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电力以及施工道路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并平整了施工场地。

  5、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第八条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施工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记录表》、《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如需对现场进行拍照的,照片应能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红线内的地貌现状。

  表格填写完毕后,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和踏勘人员签字确认。

  踏勘表填写不完整、无主管部门公章、无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无踏勘人员签字、有涂改的无效。踏勘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第九条踏勘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不少于两张且能清楚反映拍摄日期、现场全貌和规划区域内地貌状况。其中,申请补办相关许可的,应反映踏勘时建筑物全貌。

  第十条踏勘表和现场照片共同组成规划许可前置要件,单独使用无效。踏勘表和现场照片应统一打印成纸质材料(标准A4纸),同申请材料一同存档,经过多次踏勘的,应全部存档。

  第十一条对于正常申请许可的项目,经踏勘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许可条件:

  1、项目区域不具备规划建设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

  2、用地权属不清晰或有争议的;

  3、项目未立项;

  4、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或违法提前开工;

  5、由于地质条件影响不能建设;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踏勘人员要按规定指出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事项。建设单位整改后,可以申请复勘。

  对于踏勘中发现的未批先建项目和违法开工行为的要责令停止建设,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依法接受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申请复勘。

  第十三条经查实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踏勘项目不符合许可条件,未经整改确定为合格;

  2、虚假填写踏勘表,建设项目实际已建设,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按照正常许可进行办理;

  3、设置其他不合理前置条件;

  4、无故拖延时间,未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进行现场踏勘;

  5、不符合许可条件,未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项;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自完成踏勘工作之日起半个工作日内,对工程现场建设条件与所提供的申领许可材料一致,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受理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经踏勘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工程现场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对存在违法建设或者违法开工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廉洁的原则。现场踏勘人员应做到文明踏勘,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严禁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踏勘人员要对现场踏勘结论负责,做到依法行政,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

  现场踏勘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办事人员将踏勘的申请资料提交给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对所提交的条件从严审查,如具备到现场踏勘的条件,推送至各职能局。各职能局如对所收到的信息存在疑问或有争议的,应及时反馈给窗口工作人员妥善处理。如不存在争议或疑问,职能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踏勘。踏勘完后,各职能局将《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完成并交给窗口工作人员。再由窗口人员将《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对慎审类和鼓励类的项目,没有完成踏勘的由综合执法局进行监督管理。对在期限内还不能完成踏勘的项目,吊销许可证照或文书。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授予行政审批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记录表

      2、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记录表.docx

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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