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施工许可证一次性告知书

信息来源:本站 日期:2017-12-05

  一、提供资料

  1、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质量安全责任制、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核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原件);

  5、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加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6、中标通知书或《鄂州市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原件);

  7、施工企业(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施工合同 (分包合同) 原件及项目部人员任命书(红头文件原件)、资格证书;

  ①任命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承担其他工程的施工管理任务,否则须提供有关工程验收合格或停建的证明材料;

  ②对通过招投标发包的工程,任命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不一致时,须提供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8、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监理合同;

  ①监理合同原件;

  ②项目监理部人员任命书(红头文件原件)、注册执业证书及有关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

  ③监理人员花名册。

  9、《消防法》及相关规定的公共聚集场所、特殊建筑(学校、幼儿园、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二十层以上居住建筑等)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

  10、工资保障金缴纳申报表(在开发区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局办理);

  11、建筑业职业工伤保险证明(开发区社保局办理);

  12、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以上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申请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资料时需持原件核对的,需提供原件核查。

  二、并联审批项目及资料

  (在葛店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

  1、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2、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审查意见书;

  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4、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申报表;

  5、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申报表;

  6、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表;

  7、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三、其他事项

  1、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份由建设单位备查。

  2、根据《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3、《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市人社发[2015]25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明。

  4、任何建设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动土开工,否则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联系电话:0711-381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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