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店开发区关于大力推进规模以上制造业招商及落地发展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本站 日期:2017-10-26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葛店开发区赖以生存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支柱产业。为更好贯彻落实湖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推动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跨越发展,根据《中国制造2025》和湖北省《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重点支持范围。着力推动并扶持单项投资过10亿元的新一代光电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科技及新能源汽车等产业项目的招商与落地发展。

  第二条提供完善生产要素。

  1.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且投资强度达到或超过国家级开发区规定标准的企业,在土地使用政策上给予超强度投资奖。

  2.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产业项目停止供应土地。

  3.提供完善的项目用地“七通一平”(给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暖气、通天然气和平整土地),水、电、路、通信、燃气管道线接至企业红线范围(不包括企业供电专线)。

  4.对用电量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积极申请实行直供电价格优惠。

  第三条投资50亿元以上且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范围的重点制造业项目,按照“准入优先、落地落业、长久发展、互利双赢”的原则,一企一策给予支持;在企业服务、行政审批、项目申报、市场开拓等方面按企业需求实行直通车服务。

  第四条推动先进制造业与优势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年纳税5000万元及以上企业进行扩产增效、技术改造的,按照其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纳税额3000万元至5000万元企业进行扩产增效、技术改造的,按照其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0.5%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鼓励大型先进制造业企业运用市场化手段,兼并重组开发区内落后产能及僵尸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对符合《中国制造2025》及本《意见》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2%予以盘活,实施主体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支持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的企业在开发区设立研发机构。

  1.对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视企业规模大小及需要,可按科教用地给企业配套供给3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研发及高端科技人才公寓用地。

  2.对设立的研发机构,企业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10%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给予补贴,研发费用的确定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以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数为准,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经国家级、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并对有显著成效的研发平台持续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年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企业的创新活动给予以下支持:1.对科技含量高、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产品登记备案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2万元奖励。

  2.企业新申请专利并获得国家审批受理、授权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申请2项(含)以上发明专利、10项(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20项(含)以上外观专利,并获受理的,给予申请费用50%的资助;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5项(含)以上每件奖励1200元,外观专利10项(含)以上每件奖励600元;美日欧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万元;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

  3.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产品技术标准并成为标准制(修)订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4.成为国际、国家、行业、地方产品技术标准主要(前三名)起草单位之一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5.对获得国家《中国制造2025》重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且未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项目)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设立100亿元推动光电信息产业等制造业发展专项基金。加强与国内各专项基金联系,充分利用基金(资本)优势招商选资,促进开发区内制造业发展。加强开发区科技专项基金投资针对性,重点支持符合开发区产业规划的科技型制造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

  第九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开发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在主板上市,配套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配套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对新来投资并将总部设在本开发区的上市企业,享受在本开发区首次上市企业同等政策。

  第十条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现有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财政间歇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营造宽松营商环境。在落实负面清单管理的基础上,按照“法无禁止皆可入”的原则,鼓励制造业创新融合发展。优化投资项目“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对先进制造业项目的特殊情况,可实行容缺受理、先批后审、跟踪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能。

  第十二条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企业,落实人才奖励政策。

  1.对在开发区内缴纳社保的企业高管及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才,在人才公寓、子女就学、社保就医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2.除市政府有关人才政策外,开发区将依据个人贡献大小及相关条件,提供蓝领公寓、白领公寓、定向型商品房及公共出租房为来开发区创业的“新葛店人”提供优惠居住、落户条件。同时通过建设国际社区,为来葛店创业、创新的外国专家和学者提供适合本民族居住、生活的各项条件。

  3.对在开发区创业的高收入科技人才,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存留部分,给予“三免两减半”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加快发展智能装备和产品。着力提高智能制造领域的自主研发、设计、先进制造、标准制定和系统集成能力,为制造业智能化转型提供有效支撑。对在开发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研发生产的国内首台(套)装备或代替国外进口的重大装备,并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范围内的,按照首台(套)装备投入资金5%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支持制造业企业扩大出口。鼓励开发区内企业积极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外贸出口,对开发区内企业当年出口实绩超过1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超过10%的制造业企业,增长的部分按照3%的比例给予一次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加速制造业智能化升级。积极推进“互联网+”,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敏捷制造为方向,加快推广云计算、物联网、智能机器人、增材制造(3D打印)等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推进生产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改造和基础数据共享。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及智能工厂,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推动单个制造业向产业链条(产业集群)发展。加速“硬制造”与“软服务”的深度融合,引导和支持制造业延伸产业链条,单个制造业向上下游链条延伸并形成规模以上企业的,享受本《意见》中的优惠政策;鼓励单个企业形成整体规模效应,单个园区内企业集群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的园区,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向链条外的跨行业发展,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水平的,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提升制造业网络化协同制造水平。鼓励制造业骨干企业加强产业链协作,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众包设计研发、网络化协同制造等新模式。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搭建专业云平台,提升服务企业能力,加快多元化制造资源的有效协同。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葛店开发区内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单位。项目补助及奖励资金申报程序及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3年。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颁布的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葛店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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