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日期:2023-12-15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14日

 

 

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含授权或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其他组织)处理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人)举报和投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投诉,应当遵循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做好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投诉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转办、交办举报投诉。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设置举报投诉专门场所,公布举报投诉渠道,指定专人受理举报投诉并及时登记。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推广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二维码,依托信息系统对举报投诉进行登记、流转、办理和统计分析,提升举报投诉处理效能。

  第二章  管  辖 

  第八条  对举报投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九条  各县级、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举报投诉,按照以下规则确定管辖权:

  (一)对用人单位的举报投诉,由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发生地管辖。

  (二)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举报投诉,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管辖;工程建设项目跨区域的,由项目部所在地管辖。

  (三)管辖权不明确的举报投诉,由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指定管辖。

  第十条 举报投诉受理后,用工行为发生地或用人单位住所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管辖权。

  对两个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举报投诉,由最先接到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举报投诉,也可以指定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其他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举报投诉。

  第三章  来源与分类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收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线索来源包括:

  (一)欠薪线索反映网络平台转办的;

  (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移交的;

  (三)通过政府信箱、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33民生服务热线等形式转办的;

  (四)通过窗口来访、电话、信件等形式接到的;

  (五)通过其他渠道接收的。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线索进行如下分类:

  (一)非涉案组织或个人检举、揭发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但不涉及涉案当事人具体诉求事项的线索,为举报线索;

  (二)涉案劳动者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诉求事项展开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的线索,为投诉线索。

  第十四条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时提出举报和投诉,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举报和投诉内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举报和投诉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登记。

  第十六条 投诉人应当通过投诉文书或线上渠道填报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并将转送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依法调查处理: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未超过法定追责期限;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

  (三)有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四)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接受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投诉基本信息录入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在办理举报投诉案件过程中制作的相关法律文书需及时录入,并将案件办理进展通过信息系统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的监督检查,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相关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和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或者泄露举报信息或者隐匿、销毁举报材料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举报投诉人应当对所举报投诉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他人,或者举报投诉经查不属实,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4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投诉办法》(鄂劳社发〔2007〕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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