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近期葛店严查此类违法行为

信息来源:葛店经开区 日期:2025-01-22

  临近岁末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逐渐活跃起来

  一些商家、个人又打起了非法储存、

  买卖烟花爆竹牟利的“歪念头”

  殊不知

  该行为不仅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而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月14日,葛店经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个别副食店存在非法储存、售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安委会办公室立即联合葛店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工作人员对该副食店进行检查。

  经调查询问,该批烟花爆竹系店主严某某从烟花爆竹贩子处购买,然后销售;店主对其非法储存、买卖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规定,已将该副食店非法储存的25件烟花爆竹当场依法扣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张慧)

 

  应急普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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