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容区人大代表罗芬提出的“关于解决失地老人农村医疗保险的建议”已收悉,感谢对失地老人农村医疗保险的关心,现就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鄂州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640元/人。
针对困难群众,《通知》规定相关资助缴费政策,具体如下:
一、全额资助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部分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规定给予全额资助。
二、定额资助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按342元/人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缴费按190元/人标准给子额资助;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个人缴费按60元/人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按190元/人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失地老人若属于困难群众中的资助对象,将分别享受全额资助或定额资助。
三、资助渠道
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落实,资助道方式与上年度一致。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按规定应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的人员,脱贫攻坚期内用于资助参保的扶贫措施资金暂未并入医疗救助基金的,继续由原渠道给予资助。
因此,按照《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可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普通群众按规定缴费,失地农民及80岁以上老人若不属于困难群众对象的,暂没有额外资助政策。
对提出的问题,我们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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