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葛店镇人民政府财务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2-04-20
葛政发〔2022〕11号

各部门:

  《葛店镇人民政府财务制度》已经镇党委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鄂州市葛店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葛店镇人民政府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政政策,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相关的财务制度及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政府的财务管理分为:预算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监督等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按照规定合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统一将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四条  收入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经费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预算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专项支出。

  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单位运行成本。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八条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一)根据《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做到应编尽编;组织评估本单位及相关科室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二)界定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组织形式,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对照《鄂州市市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1年版)》,确定协议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委托采购中心采购等方式分类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外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保障单位正常履行职能。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  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十一条  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  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立项、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合同审批、合同签约、合同文件、合同执行、合同结算、合同变更等一系列环节和内容。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 的原则。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所有合同不得提前付款,原则上按进度拨付。

  第十五条  合同的履行

  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七条  合同的管理

  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建立合同档案、扫描存档后,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单位收入的监督。

  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支出的监督。

  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二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应缴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

  第二十三条  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初聘请审计公司对政府上一年度会计凭证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制度没有详尽事项,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按会议决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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