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葛店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2-05-10

葛政发〔2022〕12号

各村(社区)、相关单位:

  《葛店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已经镇党委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鄂州市葛店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0日

葛店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各村(居)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法律和制度,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镇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议事的原则。村级事务村民议、村级财务村民管,使村民有知情权、建议权、管理权。

  (二)坚持制度管事的原则。完善村级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管钱。

  (三)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对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账内核算。

  (四)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坚持从紧节约,合理使用。

  第二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村配备1名报账员,负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条 葛店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村级组织实施,形成上下齐抓共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机制。财政所、镇农业办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财政所(经管站)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检查和审计监督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镇民政办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第四条  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镇长任主任,镇纪委书记、镇分管财经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财政所(经管站)、农业、民政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镇财政所(经管站)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

  2、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年度预决算方案。

  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办理。

  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5、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

  6、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追究责任。

  8、配合市纪检、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由村党组织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四议两公开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农村发展规划和村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三)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重要规章制度;

  (四)村大额款项(单笔支出超过5000元)的使用、支出,公益事业建设及筹资、筹劳方案; 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村集体土地、房屋、湖面等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承包、租赁、出售、转让等,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六)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

  (七)本村享受误工补助的人员及补助标准;

  (八)宅基地规划和报批,生育证发放,优抚对象、低保户、五保户的申报;

  (九)重大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和发放;

  (十)村集体债权债务的应收、核销;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十一)法律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十二)需要议决的其他村级事项。

  第六条  实行委托业务代理制

  财政所设立“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五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分村建账、独立核算,实行统一制度、统一账户管理、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财务公开、统一管理会计档案。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财政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代理服务职责,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中介机构(第三方)代理记账业务。“三资”中心负责程序性审核,并对票据合法性、账务处理正确性负责。

  第七条  实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村级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整须经“四议两公开”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批,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严格监督执行。预算的调整须经预算规定的程序,村级组织要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镇政府审批后,予以预算收支调整。村级组织收支预算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3月底前上报“三资”监管委员会备案,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监督实施。 每年1月底前由代理会计编制提供各村上年度年终财务决算方案,并向村民代表会议公布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执行财务支出预警制度

  强化预算约束,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金额超预算后,“三资”中心中止报账业务。超预算支出部分,按预算调整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 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村级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三资中心”账户资金统一管理、账内统一核算。

  (一) 收入方面:

  1、村级所有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财务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2、收入票据必须使用“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各村不得另行使用其他票据。

  3、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坐收坐支。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各项资金须在5日内上交“三资”中心专户,严禁村干部借用备用金、挪用公款、公款私存和白条抵库等现象。对开出的收据,必须当月开出,当月审核登记入帐,不得跨月。不准无正规票据收款。

  (二) 支出方面:村级所有支出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开支”。支出票据必须是从外部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税务部门正式发票的零星小额支出,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禁止白条入账。

  1、村干部报酬及福利开支:按《葛店镇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办法》执行。

  2、村差旅费和交通费:按《葛店镇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办法》执行。

  3、村级办公费;按《葛店镇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办法》执行。

  4、村招待费:村级实施零招待。

  5、村工程项目开支:村级所有项目工程需进行“四议两公开”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方可执行。所有工程不得分解发包。按规定50万以下项目需要在有资质的项目方中进行简易程序实施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5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公开招标,工程方案与合同在村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工程结算凭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单、税务发票、合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报帐。形成固定资产的,村级应明确监管责任人。

  6、村“一事一议”项目:通过“一事一议”项目筹集的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必须按照规定专款专用。

  7、综治、信访维稳费:按一事一结,先审批后开支,必须报镇分管信访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

  8、探视费:按《葛店镇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集体审批程序

  葛店镇实行村镇两级签审制度,所有财务事项都应当按照工作流程规范进行,审批程序是:集体经济组织发生财务支出事项时,经手人取得原始凭证后,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由村报账员将原始凭证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专用章”,然后由村报账员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并依次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村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村报账员定期将“财务支出审批单”报送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经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葛店镇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实行资金直达制度

  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由“三资”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帐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三资”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情况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备用金管理

  各村根据村级规模和实际使用情况,在镇“三资”中心领取备用金,额度在5000元以内,当月必须及时到镇“三资”中心报帐,核减备用金余额。镇“三资”中心对村级库存现金不定期检查盘库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制度

  所有票据的申领、启用、保管、核销均应履行领、用、核手续,并建立票据台账。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经手代办。

  第十四条  定期报账和对账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日清月结或月清季结的原则进行报账,严禁跨时报账。村报账员应将报账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交由代理会计入账,不得瞒报和虚报,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三资”中心资金会计、代理会计定期与村报账员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债权债务管理

  按葛店镇村级化债工作方案执行。各村集体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台账、明确权属、维护资产、资源安全完整,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对尚未开发利用的资产、资源要确定专人管护、明确责任、防止流失损毁。

  (一)各村每年3月底之前进行一次资产、资源盘点清查,清查数据上报“三资”中心,“三资”中心及时将数据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做到账实相符。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报账员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

  (三)、货币类资产的管理以及投融资、分配等事项,应确保投融资保值增值、分配合理。村集体货币资产投资,采取风险可控的管理方式,控制和防范集体资金投资风险,坚持低风险投资,严禁各村举债投资。

  (四)土地征(占)用实行专项管理。村报账员做好土地征用明细账逐笔登记征用情况。对土地征(占)用款的分配使用由村民(组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方案。

  (五)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抵押、担保、租赁、处置必须经“四议两公开”审议通过后,方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统一文本的制式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合同、协议,经镇农业部门、司法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同时报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备案。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租赁、购买优先权。

  1、控制和规范资产资源的承包合同期限。原则上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期限应与村委本届任职期相匹配不得超过5年,确需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的,资源发包期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准。

  2、村集体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的承包款或租赁费的收取原则上应按年度逐年收取,确需集中收取的,一次性收取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本届村委会任期。凡村集体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经济合同,需要进行公证的部分,应明确纳入合同条款,形成的费用开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承包合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切实加强各类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及时做好结算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成员之间的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流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地入股与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合作的,应按经管部门制定的统一规范文本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村级鉴证,报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备案,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各自归档管理。合同执行期限未到一半的、承包人或承租人不得将合同转让给第三人。

  (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四议两公开”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财务公开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按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办法,指导、监督公开工作;“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应及时提供农村集体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做到账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求通俗易懂,便于村民监督。

  第十八条 违规行为处理

  (一)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违纪的,由镇纪检委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的;

  3、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4、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5、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6、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

  7、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它违反“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由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文件、法规、政策相悖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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