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葛店开发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06-02

  区直各部门、各双管单位: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葛店开发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2日

  葛店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葛店开发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严厉打击环境违法,依法整治全区“散乱污”企业,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17]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该项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全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环境问题,提升我区环境质量。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7年5月1日至5月20号)。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于5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2017年5月21号至6月21号)。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地摸清“散乱污”企业数量、位置、违法情形,列出整理清单,并按照“一厂一策、一案一策”的要求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治时限、责任单位和负责人。2017年6月21日前将整改方案报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落实(2017年6月22日到9月30日)。按照整治清单和整治方案分类整改落实。

  1.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2017年6月底前必须停产,9月底前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取缔工作。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策略的,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上述企业2017年6月底前必须停产,9月底前完成原厂区拆迁工作。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额,实行限期整治,督促其在设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017年6月底前责令上述企业停产整治,9月底前完成整治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治改造的,予以关闭或取缔。

  (四)迎查验收(2017年10月1日到10月25日)。迎接市联合督查验收组的督察验收。采取专题汇报、准备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配合好市联合督查验收组的督查验收工作。2017年10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葛店开发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工委委员、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经发局、建设环保局、社发局(葛店镇)、安监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分局、工商局、开发区供电所及葛店供电所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部门协调、督导检查、信息调度及其他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统筹安排,定期调度,把握时间节点,切实履行专项整治主体责任。社发局(葛店镇)、各村(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鄂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试行)》(鄂州环委会发[2015]5号)的要求,层层明确责任,层层强化责任,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执法监管。要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未期冀,重点打击未完成整改擅自恢复生产、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持续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对无视法律法规阻挠执法的,联合公安部门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督导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专项整治情况。对调查摸底不细致、工作推进不力、整治进展缓慢、整治措施不落实、未按时完成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对查处的“散乱污”企业进行公开曝光。畅通举报渠道,实行有奖举报,引导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从2017年5月起,每月底前将当月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处罚和整改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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