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部门、各村(居)委会、社区:
《葛店开发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7年1月3日
葛店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葛店开发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为了推进葛店开发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从根本上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实现畜牧业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本方案确定的畜禽养殖区域划分适用于葛店开发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其中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是指: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肉羊≥100只(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养殖规模小于上述标准的属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6、《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8、《“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
9、《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0号)
10、《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
11、《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2、《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6号)
13、《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发[2016]5号)。
14、《湖北省环保厅、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宜养殖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6]20号)。
15、《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意见》(鄂州政发[2016]20号)
16、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7、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18、 HJ/T338-200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三、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四、划分范围
(一)禁止养殖区
1、人口集中区域:葛店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所在地,以上述建成区以外的机关学校、科研、医院、疗养院、敬老院、文化体育馆、农村小集镇及人口密集的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及这些区域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
2、重要水源地区域:长江流域最高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范围内。
3、其他区域: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
1、人口集中区域:葛店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各社区建成区及建成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外延1000米的区域范围。
2、其他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五、管理要求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对于目前存在的畜禽养殖场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除开发区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外,其余畜禽养殖场、户将限期关停转迁。
(二)畜禽限制养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规模以下散养畜禽必须圈养且控制在合理规模以内。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管委会将限期关停转迁。
(三)畜禽适宜养殖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工作安排
(一)社发局、环保局应依据《葛店开发区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要求,制定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工作落实方案,区域划分的范围不得擅自降低本意见划分标准。开发区全面关停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二)对于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停转迁,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三)社发局、环保局于2016年12月底以前,形成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宜养殖区划分及工作推进落实方案并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在实施划定方案时要填写好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户的相关资料,并制作1:50000的养殖区域分布图。2017年6月底以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依法关闭或搬迁工作。
(四)本《方案》由葛店开发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葛店经开区发展大道特一号 联系人:管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53080000 电子邮箱:gdgwh126@126.com 备案号:鄂ICP备2022014517号-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