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葛店开发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葛店开发区 日期:2017-03-03

  区属有关部门、村委会、居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经研究决定,现将《葛店开发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3日

  葛店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葛店开发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和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实行独立核算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出资的村办企业等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条、社发局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葛店镇人民政府(社发局)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葛店镇人民政府(社发局)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员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审计、监察机关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委托业务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财金局社区科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财金局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财金局社区科负责程序性审核,并对票据合法性、账务处理正确性负责。

  第四条、实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同时报葛店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财金局社区科。

  农村集体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调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办理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

  第五条、财务支出预警。强化预算约束,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金额超预算后,财金局社区科应当中止报账业务,并报请葛店镇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条、统一账户管理。统一开设“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专户”账户,村级所有收支须在“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专户”账户中结算。

  第七条、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村级所有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财务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坐收坐支。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各项资金须在5日内上交财金局社区科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专户,严禁村干部借用备用金、挪用公款、公款私存和白条抵库等现象。对开出的收据,必须当月开出,当月审核登记入帐,不得跨月。

  财务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拨款、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财务支出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集体审批程序。所有财务事项都应当按照工作流程规范进行,规范的审批程序是:集体经济组织发生财务支出事项时,经手人取得原始凭证后,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由村报账员将原始凭证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专用章”,然后由村报账员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并依次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村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村报账员定期将“财务支出审批单”报送社区科,经社区科负责人审核后报社发局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大额支出事前必须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葛店镇人民政府(社发局)审批。

  第九条、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由财金局社区科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财金局社区科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情况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备用金管理。各村根据村级规模和实际使用情况,在财金局社区科领取备用金,额度为3000元---5000元,当月必须及时到财金局社区科报账,核减备用金余额。财金局社区科对村级库存现金不定期检查盘库。备用金限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按程序审批办理。

  第十一条、票据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支出票据必须是从外部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税务部门正式发票的零星小额支出,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禁止白条入账。

  所有票据的申领、启用、保管、核销均应履行领、用、核手续,并建立票据台账。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经手代办。

  第十二条、定期报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日清月结或月清季结的原则进行报账,严禁跨时报账。村报账员应将报账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交由代理会计入账,不得瞒报和虚报,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代理会计定期与村报账员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债权债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对兴办集体经济事业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报葛店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各村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出售、退出、担保、继承的权利。

  各村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应落实监管责任人。

  各村每年进行一次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集体资产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开发区社发局组织实施。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在开发区社发局的领导和参与下,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达到一定数额的,应实行公开招投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乡(镇)财政所或中介机构审核后方可入账。大额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葛店镇人民政府(社发局)审批。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各村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存档管理。各村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开发区社发局审批。各村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各村资源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开发区社发局审批后,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价值较大的资源处置必须聘请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管理。财金局社区科配备专职代理会计,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报账员,新任报账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财金局负责会计培训和管理,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农村民主理财管理制度和农村“三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实行村级村务财务公开

  1、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2、建立健全农村民主理财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并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充分履行监督职责,每月定期举行民主理财活动,检查、审核本村当月的财务收支账目,并做好完整的活动记录。理财活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不准以个人意见或少数人意见阻止、干扰整个民主理财活动。

  3、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每月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必须于次月15日前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它财务事项,都要及时公开。公布榜要有村主要负责人、村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计服务中心盖章,公布榜要保留5天以上。

  4、加强对农村“三资”审计监督。 开发区纪工委(财金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监督。在开展日常审计的同时,还要认真开展村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九条、违规行为处理

  (一)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区财金局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违纪的,由开发区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的;

  3、 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4、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5、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6、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

  7、其它违反“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有关人员、社区科工作人员和委托代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核不严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葛店开发区财金局、社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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