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葛店经开区项目和奖补资金全生命周期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加强项目和资金全过程监督管理,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葛店经开区内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企业和政府使用自筹资金实施的项目,以及申请使用中央、省、市、区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技术改造、试点示范、助企奖励等方面的项目和资金。凡是申请奖补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经过备案/审批,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湖北省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包括经招商引资新引进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公司进行项目备案申请,新招引项目提供项目招商引资合同等资料;园区项目提供厂房购买/租赁合同,并纳入葛店经开区招商和投资促进局项目台账;技改项目按照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依法依规填报相关信息。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主管单位进行项目立项申请(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字同意),提交签字后纸质版申请表,准备项目建设书到窗口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申报包括但不限于: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债、省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以及区各项奖励资金等。
第六条 项目资金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方向、契合资金投向领域、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能评、安评、规划、土地等前期手续完备。项目申报单位同时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行为。技术改造、试点示范、助企奖励等无需办理前期手续或仅需办理部分手续的企业,应符合安全、环保、信用等行业管理要求。
第七条 项目资金申报流程:项目单位向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申报申请→业务科室按照申报政策及项目单位申请情况拟出拟申报企业名单→征求局各科室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核→相关业务科室组织项目单位向上级部门进行申报。
第四章 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申请批复后,及时下达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计划,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督促检查,并动态跟踪相应的投资计划转发、分解和执行,推动项目规范有序建设,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第九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落实项目及其相应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应当如实申报项目建设进度,并按照申报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
(二)对于项目概算或总投资出现大幅度缩减的,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形对计划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同步研究对相应的项目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进行调整;其中,涉及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三)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合理使用申报资金,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五)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认真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报送整改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根据项目资金申报类型对应)应当履行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及其相应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并建立动态管理监管台账;
(二)督促项目单位(法人)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三)围绕项目建设实施主要环节,对项目单位(法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法人)逐一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法人)以下有关投资项目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一)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二)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期限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是否与批复内容相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五)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的日常监管流程:上级项目资金明确具体项目及分配单位的:收到市级文件后→给企业下达计划通知→企业报送项目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给经发局→经发局现场核实材料真实性,经审核无误后→给区财金局印发资金拨付函→企业凭计划通知、资金申请报告、收据请示到区财金局办理资金拨付→业务科室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并跟踪项目进度进行验收(由企业报送相关验收资料至经发局)→业务科室将相关资料(纸质版)汇总报至综合科存档。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明确具体项目但未明确具体分配单位的:收到上级文件后→业务科室提出初步分配意见(分配原则参考项目申报原则)→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领导班子集中商议审核确定最终名单→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在开发区官网进行公示→给企业下达计划通知→企业凭计划通知到区财金局办理资金拨付→业务科室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并跟踪项目进度进行验收(由企业报送相关验收资料至经发局)→业务科室将相关资料(纸质版)汇总报至综合科存档。
第五章 项目调度、调整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超过规定开工日期1年以上未开工,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向上级部门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再进行项目调整并报发改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级部门备案,竣工验收工作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视情况停止拨付并收回已拨付的申报资金,并可自处理之日起1-3年内暂停受理该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申报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挪用申报资金或擅自改变申报资金使用方式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及投资计划要求推进资金支付,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造成资金沉淀、闲置等不利影响的;
(四)虚报项目投资概算或者总投资申请资金,或者无正当理由出现投资项目概算或者总投资大幅缩减情形且不如实报告的;
(五)所报送材料或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信息故意弄虚作假的;
(六)监督检查过程中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七)拒绝、阻碍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投资项目未开工建设或者超出批复的建设工期较多的;
(九)企业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偷漏税或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外的技术改造、试点示范、助企奖励等按照文件要求实行申报制,以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公司为主体进行企业或项目申报,申报资料报请相应层级的业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程序落实相关资金。
第十八条 不属于企业或政府投资项目但需按照进度推动实施的项目,以及需要按照项目绩效分批落实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加强督导,确保达到预期效果。试点示范、助企奖补等通过审核达到奖励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在资金下达后即落实相关资金,不适用本条款所述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监管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葛店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主办单位: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葛店经开区发展大道特一号 联系人:管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53080000 电子邮箱:gdgwh126@126.com 备案号:鄂ICP备2022014517号-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