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6-10-17

  各区(开发区)财政(金)局、老龄办,各街道办事处财政组、老龄办: 

  为了进一步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促进广大高龄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我市高龄津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龄津贴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80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100元。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60%、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级财政承担40%。 

  (二)90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200元。所需经费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500元。所需经费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高龄津贴标准从2017年1月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调标”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关心老年人、为老年人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是关系广大老年群体切身利益的一项“民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确保高质量完成“调标”工作。 

  (二)全面落实,确保质量。要结合2017年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积极做好年度财政预算,扎实做好申报、核实和发放工作,确保调标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位高龄老年人手中。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标”工作相关政策和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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