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申请公租房保障应符合的条件以及申请与审核程序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1-12-14
  申请公租房保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2.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
  3.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湖北省居住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4.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5.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湖北省居住证》;
  2.在本市区域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3.申请人月均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家庭户主作为主申请人,向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将申请家庭按要求提交的申请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户主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提出。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主城区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三)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复审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四)复审登记的申请人,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经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注册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对汇总,确保其填报信息真实准确。社区居委会将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申请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的,主城区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三)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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