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绩效评价指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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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葛店经开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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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
评分标准 |
地区评价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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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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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 |
21 |
资金筹集 |
5 |
地方财政通过现有资金筹措渠道安排用于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支出(1分),安排资金用于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租赁住房保障支出(2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了财政承受能力评估(2分)。 |
5 |
资金分配 |
4 |
资金管理办法健全规范(2分);资金按规定时间分配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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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 |
12 |
结合项目进度建立了规范的预算执行机制(1分);预算执行(8分),年度预算执行率低于90%的,每低10个百分点扣1分(不足10个百分点的按比例扣分),低于70%的,在指标得分6分的基础上,每低10个百分点扣3分,最多扣8分;没有违规拨付资金情况(3分),通过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存在资金截留等违规拨付资金行为的,每发现1项扣1分,最多扣3分。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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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
14 |
项目库储备 |
5 |
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项目储备库(2分);对入库项目建立档案(2分);根据项目成熟度进行量化排序,明确纳入计划的优先顺序(1分)。 |
5 |
项目执行监控 |
5 |
建立项目建设监督机制,定期调度项目进展,通报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对进展缓慢的项目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无法继续实施项目及时调整(4分);完工项目及时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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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 |
4 |
编制了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且内容完整的(3分),绩效目标编制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建立绩效监控机制(1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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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效益 |
65 |
住房保障计划完成率 |
10 |
当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项目实际筹集(开工)以及租赁补贴发放数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的,得10分;未达到年度计划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0分。 |
10 |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目标 |
10 |
未来五年新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比例,超大特大城市达到30%及以上得10分,20%—30%(不含)得6分,10%-20%(不含)得2分,低于10%(不含)不得分;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达到20%及以上得10分,10%—20%(不含)得6分,5%—10%(不含)得2分,低于5%(不含)不得分;城区常住人口不足300万的省会城市和其他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达到10%及以上得10分,6%—10%(不含)得6分,2%—6%(不含)得2分,低于2%(不含)不得分。其他城市具体发展目标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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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
6 |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建立跨部门、多层级工作机制(0.5分);出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操作办法(0.5分);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展需求摸底(0.5分);建立轮候机制(0.5分);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规模等规划指标予以支持优化、保障用地供给(1分);制定资金筹措(平衡)方案(1分);省级人民政府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2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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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效果 |
7 |
没有违规违纪情况(5分),通过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存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骗)取资金、扩大支出范围等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每发现1项扣1分,最多扣5分(存在性质恶劣、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违规违纪项目的,一次性扣除5分);无超过一年闲置资金沉淀,对项目无法实施超过一年闲置沉淀资金以及结余资金等及时按规定处理的(2分),未按规定处理的,每发现1项扣0.5分,最多扣2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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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 |
5 |
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信息系统管理(1分);建立完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运营、资金等方面管理制度(2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成立专门项目公司、资金实行严格封闭管理的(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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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8 |
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的(4分);通过制定工作方案、作出工作部署、打造示范项目等措施,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建成好房子的(4分)。审计、督查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1分,最多扣8分,相关问题引发舆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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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管理 |
5 |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的(5分),审计、督查检查等工作中发现项目逾期未建成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1分,最多扣5分;相关问题引发舆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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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管理 |
4 |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坚持以需定建,提前征求保障对象购买意向、锁定购买群体的(2分);竣工验收一年内,销售套数占项目总套数90%以上的得2分,80%—90%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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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推广 |
2 |
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表扬的得2分;在全国工作会议上交流典型经验的,交流一次得1分,最多得2分;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积极推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相关经验做法被国务院相关部门推广或在中央级新闻媒体上报道的,每条得0.5分。本项最高得2分。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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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满意度 |
8 |
是否进行满意度测评(2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和租赁补贴满意度指标达到90%以上(6分),低于9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对于群众信访问题没有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到位的,每一次扣1分,最多扣6分;相关问题引发舆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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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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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备注:1.相关指标未达到评分标准要求的,该指标不得分。
2.未申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的,相关指标不得分。
3.有关指标按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项目分别评价,未达到评分标准要求的按比例扣减指标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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