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相关部门、双管单位、葛店镇:
现将《葛店经开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强化协作配合,按照时间节点认真抓好落实。
葛店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5年4月24日
葛店经开区市场监管领域
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构建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深入推进葛店经开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结合《关于印发鄂州市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州市双随机办〔2025〕5号)、《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深化双随机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州市双随机办〔2025〕7号),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
一、切实加强计划执行保障。区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要切实将双随机抽查工作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部署,严格执行年度检查计划,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不断提高双随机抽查的科学化水平。对纳入本计划的监管行为,原则上不得随意删减,确需调整双随机抽查计划的,须经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并报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示。本抽查计划统一纳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执行,不得“平台外操作”。
二、统筹推进部门联合检查。区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要整合同一行业领域涉及多部门的监督检查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深入推进“一业一查”模式,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减少多头重复检查。要结合本区监管实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抽查需求,加强与横向各部门权责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的衔接整合,聚焦民生关注热点,坚持问题导向,尽快制定本辖区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年度计划,落实“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科学把控时序进度,并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区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精神,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严格执行《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DB42/T2124-2023)省级地方标准要求,规范行政检查标准和程序,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要持续动态调整、实时更新“一单两库”,确保监管对象标签化、执法人员专业化,扩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参与单位和实施领域。抽查任务发起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主动对接配合部门,细化抽查工作安排,形成监管合力,杜绝抽查检查工作流程不统一、监管要求不明确、多头重复随意检查等问题。
四、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区市场监管领域各任务发起部门要充分运用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对低风险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依法加大抽查力度。按照“谁发起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任务发起部门在联合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站---信息公告---双随机、一公开公告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工作。要强化检查结果运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五、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鼓励区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因地制宜探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方面的创新做法。鼓励采取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开展监管检查,取代部分实地检查。积极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推进多级联动、跨区域联合抽查、“一业一查”等监管新模式,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打扰。
六、完善工作指导督导机制。区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认真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明确牵头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起作用。要依托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工作调度督导,确保部门联合抽查的部门参与率、任务完成率、事项覆盖率、风险分类结合率、结果公示率、问题处置率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其中问题发现率和部门联合抽查率要进入全省第一方阵。
在计划制定及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市场监管局葛店分局,联系电话:027-53018542。
附件:葛店经开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
葛店经开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行业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或户数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实施时间 |
1 |
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
1.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 |
各类学校 |
3所学校 |
区城乡融合局(教育) |
区市场监管局(葛店所) |
10月前 |
2.学校招生、办学、收费等情况 |
15% |
区城乡融合局(教育) |
区市场监管局(重点风险监控) |
7-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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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 |
20% |
区市场监管局(重点风险监控) |
区城乡融合局(教育) |
春秋季开学、中考节点 |
|||
2 |
对娱乐场所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4.娱乐场所取得相关证照及治安、消防、卫生等情况的检查 |
各类娱乐场所 |
20% |
区城乡融合局(文化) |
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乡融合局(卫生)、区市场监管局(葛店所)、区综合执法中心 |
10月前 |
3 |
体育经营行业监管 |
5.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游泳池 |
2户 |
区城乡融合局(体育) |
区城乡融合局(卫生)、区综合执法中心 |
10月前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20% |
区城乡融合局(文化) |
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葛店所)、区综合执法中心 |
10月前 |
5 |
旅行社行业监管 |
7.旅行社取得许可证及经营情况 |
旅行社 |
20% |
区城乡融合局(文化) |
区市场监管局(葛店所)、区综合执法中心 |
10月前 |
6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8.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含ODS 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 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1户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经发局 |
10月前 |
7 |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
9.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 |
各类宾馆、旅店 |
3% |
区公安局 |
区城乡融合局(卫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管局(价监) |
10月前 |
10.宾馆、旅店卫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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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宾馆、旅店消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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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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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宾馆、旅店明码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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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14.货物道路运输者经营行为 |
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 |
5% |
区住建局 (交通) |
区市场监管局(葛店所) |
10月前 |
1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行为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2% |
区住建局 (交通) |
区市场监管局(葛店所) |
10月前 |
||
9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 |
16.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情况的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者 |
20% |
区住建局 (交通) |
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价监) |
10月前 |
10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17.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经营者 |
5% |
区城乡融合局(农村农业) |
区生态环境局、 区市场监管局(葛店所) |
10月前 |
18.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肥料经营者 |
5% |
|||||
1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 |
5% |
|||||
20.兽药监督检查 |
兽药经营者 |
5% |
|||||
21.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及其证书的检查 |
从事农机经营的单位 |
5% |
|||||
2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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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动物诊疗机构监管 |
23.对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备案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情况、广告行为的检查 |
从事动物诊疗经营的机构 |
5% |
区城乡融合局(农村农业) |
区生态环境局、 区市场监管局(葛店所) |
10月前 |
12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检查 |
24.消防产品质量检查 |
新投用的建设工程 |
6户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区住建局(消防)、区市场监管局(葛店所) |
10月前 |
13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25.工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
全区直管工业企业 |
>50% |
区安办 |
区经发局 |
10月前 |
26.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等情况 |
|||||||
27.工业企业职业健康制度落实情况 |
各类工业企业 |
10% |
区城乡融合局(卫生) |
区社保中心 |
10月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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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二手车市场监管 |
28.二手车经营主体资质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
2户 |
区经发局 |
区市场监管局(葛店所)、区税务局、区公安局 |
10月前 |
29.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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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二手车发票和交易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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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二手车企业诚信经营、服务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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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
32.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 |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
1户 |
区市场监管局(葛店所) |
区生态环境局 |
10月前 |
1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3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5户 |
区经发局 |
区市场监管局(合同与价监) |
10月前 |
17 |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34.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 |
房地产开发、中介、估价、租赁等房地产从业单位 |
10% |
区住建局(房管) |
区市场监管局(价监与广告) |
10月前 |
35.房地产行业网签备案价及明码标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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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对物业企业合规、经营情况 |
物业企业 |
20% |
区住建局 (房管) |
区市场监管局(价监) |
10月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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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37.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
10% |
区住建局 (建工) |
区社保中心 |
10月前 |
38.建筑市场竣工验收及消防情况 |
10% |
区住建局 (建工)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10月前 |
|||
19 |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39.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 |
燃气经营企业 |
25% |
区住建局 (燃气) |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管局(重点风险监科、葛店所、岱庙所) |
10月前 |
40.燃气经营监督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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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劳动用工监管 |
41.各类用人单位招工用工、工资支付、参保缴费等情况 |
各类用人单位、建筑施工项目 |
2户 |
区社保中心 |
区住建局(建工)、区市场监管局(葛店所)、 区税务局 |
10月前 |
42.劳务派遣用工 |
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
3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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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43.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1户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住建局 |
10月前 |
22 |
成品油经营行为监管 |
44.成品油经营主体资质许可的检查 |
加油站点 |
2户 |
区经发局 |
区市场监管局(葛店所)、区安办、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 |
10月前 |
45.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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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对危化品经营的安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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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对加油站点消防安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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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散装成品油销售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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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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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乙醇汽油推广应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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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典当行监督检查 |
51.企业典当经营许可情况 |
典当行 |
50% |
区财政金融局 |
区市场监管局(葛店所) |
10月前 |
52.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情况 |
|||||||
53.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 |
|||||||
54.典当企业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情况 |
|||||||
24 |
建筑垃圾监管 |
55.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督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 |
1户 |
区综合执法中心 |
区住建局(交通) |
10月前 |
25 |
生活垃圾监管 |
56.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 |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 |
1户 |
区综合执法中心 |
区住建局(交通) |
10月前 |
26 |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
57.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各类企业年报信息 |
0.3% |
区市场监管局(葛店所) |
区社保中心、区经发局、区税务局 |
7-10月 |
58.税务登记事项、纳税申报情况和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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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保险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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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
60.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办学、收费、广告等情况的抽查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20% |
区城乡融合局(教育) |
区市场监管局(价监与广告) |
10月前 |
28 |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 |
61.对遵守人力资源服务规定情况的检查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10% |
区社保中心 |
区市场监管局(葛店所) |
10月前 |
29 |
电子商务经营 行为监督检查 |
6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经营单位 |
2户 |
经发局 |
区市场监管局(网监) |
10月前 |
30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6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 |
5户 |
区市场监管局(葛店所) |
区城乡融合局(农业农村) |
10月前 |
31 |
电影院行业监管 |
64.电影院取得执照和许可证及经营情况 |
电影院 |
2户 |
区城乡融合局(文化) |
区市场监管局(葛店所)、区综合执法中心 |
10月前 |
32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65.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辖区生产企业 |
2户 |
区市场监管局(岱庙所) |
区经发局 |
10月前 |
33 |
商品条码检查 |
66.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
商品条码使用单位 |
2户 |
区市场监管局(岱庙所) |
区经发局 |
10月前 |
34 |
印刷经营活动的检查 |
67.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商标印制企业 |
1户 |
区市场监管局(岱庙所) |
区综合执法中心、区公安局 |
10月前 |
35 |
知识产权服务监督检查 |
68.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持有专利证书或申请专利的企业 |
3户 |
区市场监管局(岱庙所) |
区经发局 |
10月前 |
69.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
70.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企业 |
3户 |
|||||
71.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服务机构 |
2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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