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柯某
来信时间:2026-04-28
主要诉求: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可否申请复查鉴定?
承办单位:葛店经开区社保中心
答复时间:2026-04-28
处理意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自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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