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5-21

 

全市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12号)精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助力企业纾困发展,现结合鄂州实际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三、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四、根据我市2020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我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在八类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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