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鄂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按照《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的通知》要求,市局修改、制定了《鄂州市应急管理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裁量标准》自2022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6日。
附件:《鄂州市应急管理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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