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 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村发〔2021〕8号

信息来源:湖北省财政厅农村处 日期:2021-08-04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21〕36号)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2日

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21〕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实施期限到2023年,届时根据财政部对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主要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事项,包括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含红色美丽村庄建设试点)、美丽乡村示范片建设试点、美丽乡村重点县建设、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等。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年度农村综合改革重点任务及区域绩效目标,结合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实际,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对市县下达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工作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监督资金使用,指导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省级财政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年度农村综合改革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履行本级支出责任,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中央和省级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需要。具体负责分配、管理省级下达的及本级预算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组织项目实施,落实绩效目标,加强资金管理,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激励的原则,实行因素法分配。根据各项改革任务特点,采用乡村人口、行政村数量、绩效评价结果及其他等因素分配。各项资金使用方向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

(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奖补资金。根据乡村人口、劳动力资源实行因素法分配。

(二)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奖补资金。根据行政村数量、年度试点村验收成绩、近三年试点村验收综合成绩等因素综合测算各县市试点村名额。奖补资金按名额数量和奖补标准分配。

(三)美丽乡村示范片建设试点奖补资金。对确定为示范片试点的县市,实行定额奖补。奖补资金分年拨付,试点启动第一年拨付奖补资金的40%,第二年、第三年,对示范片建设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拨付60%的资金或不再安排资金。

(四)财政部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美丽乡村重点县建设等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资金,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奖补金额,分配到相关试点县市。

(五)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村数量,综合考虑行政村数量、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测算各县市试点村名额。试点资金按名额数量和奖补标准分配。

第八条 省级财政下达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时,同时下达各市县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省财政厅驻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资金分配方案、下达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和省级资金及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根据资金不同的使用方向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搞建设。

(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民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议定的村内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及村民迫切需要且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二)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村内美丽乡村项目的建设。

(三)美丽乡村示范片建设试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示范片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数字乡村建设等。

(四)财政部确定的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美丽乡村重点县建设等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试验资金,按财政部通知要求和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建设内容使用。

(五)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利用村集体资金资源资产,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相关产业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执行。

第十三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到28个脱贫县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改革试点试验资金除外,其他资金可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要,按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村办公场所和其他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村干部报酬、村级组织运转工作经费、偿还村级债务和垫资等。

第十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项目周期为一年的,开展年度绩效评价;项目周期超过一年的,既要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也要在项目完成时开展整体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对照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绩效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试点政策调整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可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抄送省财政厅驻属地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县是指市(州)、县(市、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9〕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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