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公安局、老龄办:
现将《鄂州市高龄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公安局
鄂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鄂州市高龄津贴发放办法
为了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更好地促进我市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州发[2012]10号),为切实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条件
凡户籍在鄂州境内、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出生月份计算为准),均属于“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
二、津贴标准
(一)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津贴50元,所需经费由市、区(街办)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区级(街办)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60%。
(二)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津贴100元,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三)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津贴200元,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三、申报与审批
(一)凡年满80周岁者,由本人(或本人直系亲属)填写《鄂州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审批表》,并附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居民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各一份,报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
(二)由村(社区)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三)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年龄进行核准,并签章。
(四)由申请人所在乡(镇)老龄办对申请人签署复查意见。
(五)区、街道办事处老龄办集中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予以核实,并将老年人高龄津贴审批表报市老龄、财政部门审核,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
四、发放办法
(一)发放方式。为了确保高龄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所享受者手中,发放采取“财政直接拨付、银行代发到个人帐户”的方式。即:通过指定银行,以“银行一折(卡)通”方式,按时发放到个人存折(卡)上。
(二)发放时间。由于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涉及面广,发放数额零散,为了简化手续、节省费用,每半年发放一次,即每年6月、12月底以前,通过银行代发形式,发放到个人专用帐户。
(三)资金结算。80-89岁老年人高龄津贴,由市级财政根据市老龄办核实提供的人数,年终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与各区、街办财政结算;9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市级财政根据市老龄办核实提供的人数及发放标准,每半年度向各区、街办拨付一次。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老龄、财政、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高龄津贴发放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高龄津贴的审查与报批。特别是在年龄核准把关上,各基层派出所要积极配合,以防止弄虚作假。
(二)各级老龄、财政、公安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坚持层层定责,一级对一级负责,认真把政府的“惠民工程”做好办实。凡因把关不严,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经查实后一律由责任人负责收回所发津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凡亨受高龄津贴的对象,必须在所辖村(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去世后,所在村(社区)负责人应督促其亲属,及时向原申请发放高龄津贴的乡(镇)、街办老龄工作部门,办理注销。
(五)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高龄津贴亨受对象与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对隐情不报、虚报冒领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老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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