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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具体政策
1.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2.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体制,由举办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