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不当市场干预行为防范事项清单(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信息来源: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4-05-20
   为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收集、整理各地和本市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编制了《鄂州市不当市场干预行为防范事项清单》(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供各政策制定机关参考。
                鄂州市不当市场干预行为防范事项清单(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序号

防范事项

主要表现形式

案例警示

预防措施

1

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1)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

(2)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国际经贸协定允许外的进口同类商品以及我国作出国际承诺的进口同类服务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

某市某区农业农村委印发《2020年某区有机肥推广示范补贴工作方案》,对施用有机肥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在选择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时规定“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原则上选择某辖区内的有机肥生产企业,或在某区注册并销售某辖区内有机肥生产企业生产的有机肥的销售企业”。制定出台仅针对辖区内或在辖区内注册并生产销售企业的有机肥示范推广补贴政策,对外地经营者实施歧视性补贴政策,导致外地经营者无法具备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竞争条件,妨碍了商品自由流通,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

 

 

 

 

对商品和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补贴政策时,政策制定机关应给予本地、外地同类商品同等待遇。

 

2

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1)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2)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4)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备案,或者规定不同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

(5)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6)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案例一:某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外埠转入机动车管理的通告》。该《通告》规定,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8月31日,某市将实施外埠转入机动车临时性管理措施,外埠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应当达到本省对某市要求执行的外埠转入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五标准)。对外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规定与本地机动车不同的检验标准,妨碍了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

案例二:某县自然资源局在加强对外地砂石的治理工作中,

要求有关外地砂石公司要向矿产品运入地即当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否则不予通行。根据《某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收购、销售矿产品需凭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矿产品运出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的规定,收购、销售矿产品需到矿产品运出地(采矿地)而非运入地(矿产销售地)的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该县自然资源局,将“运出地”扩大为“运出入地”,限制了外地矿产品资源进入该县市场或通过该县进入其他市场,妨碍了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

(1)政策制定机关应避免在行政审批、技术要求、检验标准、认证标准、监管程度、收费标准、优惠措施、资格审查等方面提出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或者给予不平等的待遇。

(2)避免使用“在同质同价条件下,政府性投资项目优先使用本地产品”等表述。

 

3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1)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

(4)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某市某区人社局委托第三方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在xx经济信息网发布由该局制定的《xx区2021年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注册地不在某区的培训机构,需在本区设立教学点,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教学、办公用房,且公告发布之日前在某区人社局备案,从事过由区人社局委托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将投标人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拥有一定办公面积,有本地区经营业绩,排除、限制外地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参与本地招投标活动。

(1)政策制定机关应避免在招投标、政府采购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尤其应避免排斥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的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2)避免使用“投标人应在某市注册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拥有一定办公面积”“投标人应具备某市区域相关工程业绩”等表述。

4

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对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市或通过借壳上市且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补”,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本地或通过借壳上市且将注册地迁至本地作为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政策制定机关应避免将在本地设置分支机构作为获取奖补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置分支机构。 

5

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1)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

(3)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某市卫计局出台《某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药品配送企业遴选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市外省内药品配送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市内药品配送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在药品配送企业申报条件设置了市内外企业不同资质要求,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政策制定机关应避免在政策待遇、监管要求、税费缴纳、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提出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或者给予不平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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