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贝莱斯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2-07-12
  武汉贝莱斯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73MT6E

  法定代表人:章金山

  地址:鄂州市葛店开发区鑫昊路2号(武汉汽轮电机铸锻有限公司院内)

  202252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20700MA4973MT6E001U)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2〕2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6“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77

主办单位: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葛店经开区发展大道特一号
联系人:管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53080000 电子邮箱:gdgwh126@126.com
备案号:鄂ICP备2022014517号-2   鄂公网安备 42070302000097号 网站标识码:42070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