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京建维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2-09-05

  湖北京建维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61CT1M

  法定代表人:余军辉

  地址: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办公楼

   

  202252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进行挤出、UV印刷固化工艺生产过程中,配套建设使用的有机废气活性炭吸附环保设施未按规定运行使用且车间内窗户未密闭;

  2.精细化管理不到位,厂区混料车间内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关于湖北京建维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竹木纤维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鄂葛审【202092号)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89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22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分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

  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对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对上述第项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于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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