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关于审批三峡后续工作长江中下游影响处理湖北鄂州段三期河道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三峡后续工作长江中下游影响处理湖北鄂州段三期河道整治工程(项目代码:2306-420799-04-01-916291)位于长江干流右岸湖北鄂州市辖区内,工程涉及叶家洲河段和鄂黄河段,项目由黄家矶、寡妇矶、新淤洲3段护岸工程组成。本工程建设护岸总长3.60千米,均为新护段。其中黄家矶段护岸工程长度1200米,寡妇矶段护岸工程长度500米,新淤洲段护岸工程长度1900米。本项目总占地面积25.60公顷,其中永久征地11.36公顷,临时用地14.24公顷。本项目总挖方23.78万立方米,总填方23.78立方米,无借方及余方。总投资7793.94万元,其中工程部分投资7016.46万元。本工程于2023年10月开工建设,预计于2024年5月完工,建设总工期8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5.60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357.9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113.0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64.06万元,临时措施投资34.17万元。
(七)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号),该项目应在开工前向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42万元,向临空经济区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8.46万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保护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更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市水利和湖泊局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工程涉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陶玉媛,电话:027-60229166。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