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中心《关于申请审批〈葛店沐鹅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及景观提升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葛店沐鹅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及景观提升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已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经研究,现就葛店沐鹅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及景观提升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如下:
一、同意葛店沐鹅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及景观提升项目实施。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拟建工程包括:水环境治理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等配套辅助设施。
三、请你中心按专家审查意见,堤路合一、涵闸加固接长工程另行编制专项设计方案报批。
四、同意《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关于拟建工程河段河演分析的结论。河演分析表明,拟建工程河段总体河势相对稳定。
五、拟建工程影响范围内的河道堤防安全检测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六、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除批准的工程设施外,不得修建其它永久性碍洪建(构)筑物。
七、你中心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工程施工和运行对防洪安全的影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诱发防洪安全险情,你中心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中心负责协调解决。
八、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主汛期施工;葛店沐鹅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及景观提升项目开工前,你中心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其监督管理。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中心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削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