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评价】市水务局关于武汉南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kvAh新能源电池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信息来源:鄂州市水务局 日期:2018-08-10
武汉南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1000万kvAh新能源电池项目(一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长江干堤粑铺大堤新港堤段堤防桩号145+300~146+000距堤内禁脚64米以外的堤防管理范围内实施年产1000万kvAh新能源电池项目。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拟建工程位于鄂州市葛店开发区、长江干堤粑铺大堤新港堤段堤内,项目建(构)筑物主要有厂房、仓库、办公楼、食堂和锅炉房,地面建(构)筑物边线距堤内禁脚最小距离约64米。桩基为预应力高强度管桩,桩型采用PHC-A500-100和PHC-400(95),设计有效桩长为7~29米,桩顶标高为17.3~21.75米,桩底高程14.45~-7米,共1751根桩,基础埋深1.4~5米,基坑最大深度5米。
  三、桩基和基坑施工应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桩基和基坑工程完工后应严格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要求》,用粘性土夯实回填。工程施工期间应及时对弃土弃渣进行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
  四、你单位应充分注意和防范桩基和基坑施工对防洪工程的安全影响,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堤防安全。你单位应委托第三方对拟建工程影响范围内的防洪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做好应急抢护措施及预案。若因工程施工诱发堤防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
  五、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拟建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防汛期(我省防汛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你单位应制定施工期及运行期防汛应急预案,报我市防汛指挥部门批准后执行,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我市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其监督管理。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鄂州市水务局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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