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公租房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
大力发展公租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国家、省高度重视公租房保障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公租房保障面需进一步拓宽。
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自2006年启动以来,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已实现应保尽保,但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覆盖面较低,对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门槛较高、力度不够。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特别是解决好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住房问题,需进一步扩宽公租房的保障面。
(三)公租房保障形势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国家、省及我市公租房保障形势已发生较大变化,对公租房保障范围、方式、标准均有新要求。我市于2011年12月30日出台的《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11〕1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目前已失效多年,不再适应我市发展实际,亟需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为公租房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撑。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
(一)总则(第1-7条)。对公租房的定义、部门职责、产权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二)建设筹集(第8-16条)。对筹集方式、户型面积、计划管理、工程建设等作了规定。
(三)“保障对象和标准”(第17-23条)。对保障对象、保障方式、装修标准、租金标准等作了要求。
(四)“申请与审核”(第14-26条)。对申请条件、审核程序进行了具体描述。
(五)“配租与退出”(第27-33条)。对配租期限、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六)“管理与监督”(第34-40条)。对承租人资格复核、工作人员职责进行了规定。
(七)“附则”(第41-44条)。对主城区范围、实施年限等作了说明。
三、主要政策
(一)推行购买服务,强化运营管理。
为切实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增强群众满意度。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要求,《办法》规定,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二)明确产权归属,严格收支管理。
为确保国有资产产权明晰,杜绝房屋租金少缴漏缴,保证运营管理,房屋维修及空置期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能及时足额支付。《办法》规定,市级财政投资建设、购买以及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无偿移交的公租房,产权登记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由其负责运营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市财政,运营管理、房屋维修及空置期物业管理等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区、镇级投资建设、购买以及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无偿移交的公租房,产权归属项目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租金收入上缴区、镇财政,运营管理、房屋维修及空置期物业管理等费用列入所在区、镇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确定房屋户型,严格保障标准。
考虑到保障对象的居住需求不同,公租房设计了不同户型,以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办法》规定,公租房户型包括单元式和宿舍式,新建、配建公租房以单元式住宅为主。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要求,《办法》规定,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四)制定配建标准,约定配建要求。
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是当前政府筹集公租房房源的一种重要方式。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和《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政策。《办法》规定,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应当按照住宅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配建公租房有关要求纳入所属商品住房项目招拍挂文书和土地出让合同,招拍挂文书和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注明无偿配建及配建公租房产权作为国有资本注入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五)扩大保障群体,优选保障方式。
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和《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我市公租房保障对象在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础上,逐步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区别不同群体优选保障方式。《办法》规定,公租房保障方式为公租房实物配租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其中,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明确保障方式可以变更,选择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可以在规定期限后申请变更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申请变更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但已经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应当先行退出所承租公租房。
(六)维护社会稳定,优化退出机制。
公租房的准入使用是与保障对象的资格直接关联的,一旦不符合资格管理要求,承租人即应退出公租房,但实际工作中,腾退公租房十分困难。为此,《办法》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并结合实际,设定了“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同时,考虑到承租人的困难特殊性,结合政府实施公租房保障的初衷,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原承租人居住权的角度出发,《办法》规定在搬迁期满后,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可迁入的,允许其继续承租,但须按照项目评定的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原承租人一旦不再符合“无房可迁入”状态,即应按照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依法要求其退出公租房。
解读单位: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咨询电话:0711-3899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