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4年04月19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 | 关联政策: | 622503 |
一、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建设成本,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推进2024年市级创新事项改革的通知》(鄂葛优化发〔2024〕2号),推进我区的相关建设工程不再强制要求实行监理进行改革试点工作,结合葛店经开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和意义
以降低制度性成本为出发点,以服务企业、需求优先为着力点,形成更加宽松、减负、高效的工程监理环境。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再强制要求监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自管模式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他管理模式。
三、适用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再强制要求监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自管模式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他管理模式。
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包括:
(一)国家、省及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等。
四、关键词阐释
实行自管模式的,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配置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五、主要内容
(一)监理模式改革模式。一是支持非必须监理项目自我管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中明确必须(含应当)实行监理范围之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实行自我管理。二是推行多种模式监理。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在监理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可不再委托监理。
(二)相关要求。一是实行自管模式的,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配置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二是由项目管理单位或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实施监理服务的项目,由监理服务实际实施单位承担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三是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指导帮扶建设单位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
六、注意事项
强化监管服务。依法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标记“建设单位自主监理,注明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指导帮扶建设单位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按规定委派监督人员,在项目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每个阶段抽查次数各不少于1次,且每季度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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