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5-05184 | 发文字号: | 鄂葛管发[2025]4号 | 发文日期: | 2025年10月13日 | 
| 发文单位: | 葛店经开区管委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13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新经济,壮大新动能,加快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高成长性、高创新性企业,鄂州葛店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葛店经开区”“我区”)决定开展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葛店经开区瞪羚企业是指符合我区主导产业方向,具有发展潜力大、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等特点,并通过我区瞪羚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简称“葛店瞪羚企业”;葛店经开区潜在瞪羚企业是指有望成长为葛店瞪羚企业,并通过我区潜在瞪羚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简称“葛店潜在瞪羚企业”。
第三条  葛店瞪羚企业和葛店潜在瞪羚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面向我区企业公开遴选,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当年有效。坚持“公开公正、创新引领、精准扶持、动态培育”原则,逐步完善“筛选—认定—培育—升级”的全周期服务机制。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葛店瞪羚企业和葛店潜在瞪羚企业需同时达到定性指标、成长性指标及创新性指标的要求。
(一)葛店瞪羚企业和葛店潜在瞪羚企业的定性指标均需达到以下全部条件。
1.企业在葛店经开区内注册且实地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2.企业属于葛店经开区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大健康、光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五大主导产业方向,或数字经济、绿色低碳、新型计算和人工智能、AI+生物医药和生物制造、具身机器人等未来产业的新兴赛道;
3.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无任何不良征信记录、违法记录以及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4.瞪羚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潜在瞪羚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2年(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
(二)葛店瞪羚企业成长性与创新性指标均需达到以下全部条件。
1.有效期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拥有有效期内1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2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
3.上年度总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不超过5亿元,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5%,近两年销售收入或利润总额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上年度营收在1亿元以下的,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4%。
(三)潜在瞪羚企业成长性与创新性指标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总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不超过2亿元,近两年销售收入或利润总额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2.拥有有效期内1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3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且近三年内累计获得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或等值外币)。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五条  葛店经开区创新创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葛店瞪羚企业和葛店潜在瞪羚企业的遴选认定入库工作,并采取企业自主申报的方式开展企业筛选认定工作。
第六条  葛店经开区创新创业中心每年发布葛店瞪羚企业和葛店潜在瞪羚企业认定通知,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需按要求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企业近三年获得风险投资的协议及资金到位证明;
4.企业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
5.无违法违规及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6.信用报告(信用中国下载);
7.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葛店经开区创新创业中心根据认定条件和程序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实地抽查走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形成名单,并报葛店经开区党工委或管委会审议同意后,在我区政务网对外公示拟认定葛店瞪羚企业和葛店潜在瞪羚企业名单5个工作日后予以确认。
第八条  建立葛店经开区瞪羚企业库。经申报认定为葛店瞪羚企业、葛店潜在瞪羚企业的,予以入库培育服务并按本办法发放认定奖励。我区在有效期内的省级瞪羚企业,按葛店瞪羚企业予以入库培育服务。
第九条  已认定入库的葛店瞪羚企业和葛店潜在瞪羚企业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有效期满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自动退出。已认定入库的葛店瞪羚企业和葛店潜在瞪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不再办理其入库,并追索已享受的各项帮扶资金。
1.申请入库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不良行为,或被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3.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骗取科研资金以及虚假申报其他项目资金等不端行为的。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为鼓励企业参与申报认定入库,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服务培育,给予以下支持措施:
1.首次及连续三年认定奖励。首次被认定为葛店潜在瞪羚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连续三年被认定为潜在瞪羚企业的,再给予3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葛店瞪羚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连续三年被认定为葛店瞪羚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在政策施行期内,由葛店潜在瞪羚企业升级为葛店瞪羚企业的,给予差额奖励7万元。
2.加强科技成果引入。支持葛店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区内企业开展合作研发与成果转化,要求在湖北省科创供应链平台上完成供需匹配,且单个购买技术成果交易额在20万元(含)以上,经核实后,按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技术成果交易到账金额的5%给予企业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每年。
3.加强金融支持。搭建葛店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平台,畅通交流渠道。支持市场化投资机构和我区产业基金优先向葛店瞪羚企业和葛店潜在瞪羚企业投资。支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面向葛店瞪羚企业和葛店潜在瞪羚企业制定差异化金融服务方案,提供知识价值信用评价、贷款和风险补偿等相关服务,提供研发保险、知识产权保险、创新积分贷等多样化金融产品。联动税务部门,为葛店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提供税费服务,加强税费政策宣传。
4.加强创新人才引育。支持葛店瞪羚企业和葛店潜在瞪羚企业引进具备重大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够为葛店经开区主导产业、新兴产业提供持续创新支撑的高水平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区等各类人才项目,优先享受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优惠政策。
5.加强企业交流学习。对接“葛创汇”活动品牌,联合国内知名智库机构、投资机构等专业机构,开展葛店瞪羚企业和葛店潜在瞪羚企业成长营、融资路演、走进链主企业等活动,推动企业提质增效发展;每年组织若干期葛店瞪羚企业和葛店潜在瞪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学习班,到国内创新高地游学交流,按照不超过报名费、培训费用50%,每家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比例给予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企业就同一事项,可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政策相关奖补支持,或享受国家、省、市、区其他相关政策支持。本政策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由葛店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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