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4-04768 | 发文字号: | 鄂葛办发〔2024〕19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11月25日 |
发文单位: | 葛店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25日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葛店经开区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葛店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葛店经开区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根据省市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市)建设的意见”有关政策精神,深入推进未来产业培育壮大,以“用”为导向加快科技创新供应链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实现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
(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牵头组建科技创新平台。国家级平台:对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区级奖励1000万元(不含市级奖励1000万元)。对获批的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给予区级奖励30万元(不含市级奖励200万元)。省级平台:对新获批(备案)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区级奖励20万元(不含市级奖励50万元)。对新获批(备案)的省级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研究中心给予区级奖励10万元(不含市级奖励20万元)。对市级考核排名靠前的院士工作站每家给予区级奖励5万元(不含市级奖励5万元)。世界500强企业和央企、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等行业领军企业在葛店注册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和研发总部的,根据其每年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10%给予资助,分别最高奖励500万元、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创新创业中心、区财金局)
二、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
(二)加强科技企业培育。对新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新落户企业给予区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含市级奖励);经系统注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评审未通过的企业给予区级一次性扶持2万元(不含市级补助),每家企业限享受一次;对首次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区级奖励5万元(不含市级奖励10万元);对首次成功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后续每年复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区级每年单独奖励0.5万元,其中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创新创业中心、区财金局)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研发经费统计年新增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3%给予奖励,按市级奖励到位资金的30%向下取整,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对纳入研发经费统计年新增研发投入超过50万的非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2%给予奖励,按市级奖励到位资金的20%向下取整,给予区级配套奖励;支持企业科技工作专员,并按每年1000元-3000元有关标准对其个人给予市级奖励。(责任单位:区创新创业中心、区经发局、区财金局)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四)支持“双创”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区级奖励20万元(不含市级奖励50万元)、10万元(不含市级奖励20万元)、5万元(不含市级奖励)。(责任单位:区创新创业中心、区财金局)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给予区级奖励5万元(不含市级奖励20万元),将企业建设中试基地纳入中央引导地方大走廊项目重点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区创新创业中心、区财金局)
(六)支持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员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在葛店创办、领办科技企业的,且主要科技成果在我区3年内成功转化的,经济效益年增长达到20%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成果研发团队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对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在葛店落地转化的,经济效益年增长达到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0万元;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拥有颠覆性技术的科研团队在葛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经济效益年增长达到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创新创业中心、区财金局)
(七)支持科创链平台建设。鼓励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利用“天网”平台开展技术供需对接,支持企业注册登录、有效供需信息发布、方案投递和供需对接,对年度积分累计达到100分(含)以上的,每年奖励单个企业0.1万元。(责任单位:区创新创业中心、区财金局)
四、支持科技金融建设
(八)支持科技贷款服务。加大“白名单”企业科技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天网”平台服务企业贷款需求,引导银行机构运用各类再贷款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低成本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参照科技部“创新积分”评价标准,建立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优化推广企业创新积分贷、知识产权质押贷、供应链金融等业务,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分行“科创贷”、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分行“科技e贷”、中国银行鄂州分行“中银企E贷·科创贷”、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分行“鄂科贷”、交通银行鄂州分行“科创易贷”等科技企业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额度,采用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加大信贷供给力度。(责任单位:区财金局、区社保中心、区创新创业中心)
(九)支持基金投资服务。组织实施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升级版,构建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产业投资基金体系,精准对接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型企业的金融需求,加强基金投资决策管理,充分发挥区建投公司“芯智能”、“瑞江康圣”、“药谷大健康”等各类投资基金,增加长期投资资本供给。(责任单位:区建投公司、区创新创业中心、区财金局)
五、支持申报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十)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度独立或牵头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给予配套区级奖励500万元(不含市级奖励1000万元)。对当年度独立或牵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团队,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区级奖励100万元(不含市级奖励150万元)、50万元(不含市级奖励50万元)、30万元(不含市级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作为配合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团队,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区级奖励50万元、25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区创新创业中心、区财金局)
(十一)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度独立或牵头获得湖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给予区级奖励50万元(不含市级奖励200万元)。对当年度独立或牵头获得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湖北省技术发明奖、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湖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的单位或团队,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区级奖励30万元(不含市级奖励100万元)、20万元(不含市级奖励30万元)、10万元(不含市级奖励20万元)、5万元(不含市级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作为配合单位获得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湖北省技术发明奖、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湖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的单位或团队,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区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区级奖励5万元(不含市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创新创业中心、区财金局)
六、附则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并纳税的科技型企业。产业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技术、环保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
本文件所述政策与市区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文件所指奖励或证书等适用于自2024年开始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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