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4-04909 | 发文字号: | 鄂葛办发〔2024〕17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10月14日 |
| 发文单位: | 葛店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 效力状态: | 废止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14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葛店经开区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挖掘城市道路相关收费减免作出如下规定:
1.对于招商引资企业新落地项目,自签订招商引资合同起三年内,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报区招商局认定并出具资格证明。
2.企业拟定的挖掘道路施工方案需报区自规分局审核,区自规分局审核批准后出具审核意见。
3.企业持区招商局出具的资格证明和区自规分局出具的审核意见,报区综合执法中心审批,发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免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免除公共设施迁移费用。
4.规划红线外的路面修复硬化、雨污管网连接由企业自行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规划红线外的绿化、路牌、路灯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迁移等由城市运营中心组织实施,不再向企业收取费用。
5.除享有减免资格的企业外,对区内其他所有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按原流程审批核准,由综合执法中心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鄂建[1996]324号)文件执行。道路挖掘及修复施工由企业自行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挖掘道路过程中涉及迁移绿化、路灯等公共设施的,由城市运营中心安排养护单位进行迁移,养护单位按市场成本价向企业收取费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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