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贯彻实施《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10-10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鄂州市贯彻实施〈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0日


鄂州市贯彻实施《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条例》落实落地,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平安鄂州、法治鄂州建设总体要求,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等《条例》宣传贯彻活动,系统完善配套措施和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

  1.充分利用各级主流新闻媒体宣传解读《条例》。在《鄂州日报》和政府门户网站刊发《条例》文本、解读和宣传贯彻落实文章。(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市融媒体中心;完成时间:2021年10月底前)

  2.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广泛宣传普及《条例》。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加强公益宣传力度。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以及《条例》颁布周年日,集中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融媒体中心;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3.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司法、执法、法律服务等工作中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将《条例》的学习纳入“八五”普法内容及各相关部门普法责任清单,并结合法治宣传教育“六进+N”活动,推进《条例》学习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一步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4.组织全市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条例》学习,将《条例》纳入全市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5.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运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推动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完成时间:2021年11月底前)

  6.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7.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流程,确保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运行。(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8.组织编制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明确各级各类平台提供的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办事流程等,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根据市级目录清单,编制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9.科学布局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推进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统筹行政区域内法律服务资源,实现“应驻尽驻”。(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10.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机制,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为各类普法对象经常性开展以案释法活动。(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11.强化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预防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公共法律服务保障,针对重大公共事件、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12.组织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为企业法人、行业组织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13.支持和培育涉外法律服务机构,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为重大涉外经贸活动和推动对外开放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14.建立健全刑事辩护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和刑事辩护律师资源调配机制,逐步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为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15.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要统筹利用好现有经费渠道,建立与公共法律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大力支持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常态化、可持续。(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16.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17.遵循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省级统筹,按照“四统一”(统一规划发展、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调度运营、统一协调指挥)要求,在省市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框架下加强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和移动端功能建设,实现实体、热线、网络平台融通发展,服务资源整合优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18.推进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数据资源库,完善数据标准体系,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建设。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分析应用,优化服务事项和服务流程;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数据汇聚分享,归集各类服务数据,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知识库,推动服务规范化。(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19.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专家库,为公共法律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提供专业意见。(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20.组建由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者等构成的公共法律服务团,统筹向法律服务资源较为缺乏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提供服务。鼓励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开展面向农村偏远地区的流动公共法律服务,拓展公共法律服务覆盖面。(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21.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22.全面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服务行业中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注重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23.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相结合,市场化服务与公益性服务相结合,鼓励各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人员专业培训教育机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升职业道德素养,提高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24.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诚信档案,如实记录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情况;符合志愿服务条件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录入国家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25.对在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26.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情况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27.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推行公共法律服务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建立完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考核评价,开展法律服务质量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28.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协同机制,督促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完善自身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对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和曝光力度,按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三)开展《条例》监督检查

  29.做好《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条例》实施满一年后,市司法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规定对《条例》开展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司法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将学习贯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责任单位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精心部署、周密实施,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规定任务,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强化协同配合。各地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落实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健全保障措施,共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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