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葛店经开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12-18

区直各部门、双管单位,葛店镇:

《葛店经开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葛店经开区管委会        

2023年12月4日        

葛店经开区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问题的

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无证房屋甄别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对既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又没有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在甄别认定时要坚持党的领导,以法律为依据,尊重历史客观原因,分阶段区分的工作方法。

1.葛店经开区行政区域内2007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的房屋和华容区托管过来的何庄、桥头、铁张、胡铺、葛闵等五个村2013年11月18日之前已建设的房屋,原则上不认定为违章建筑,应按已有合法建筑予以征收补偿(俗称“老建”)。(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葛店镇、自规局、综合执法中心)

2.葛店经开区行政区域内除华容区托管过来的五个村外在200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之间建造的房屋和华容区托管过来的五个村在2013年11月18日至2018年12月30日之间建造的房屋(俗称“新建”),按下列方式处理:(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葛店镇、自规分局、综合执法中心)

(1)原管委会为了解决当年一律不准村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而制定的“儿女分户”政策,继续执行经认定,符合“儿女分户”政策的面积,视同合法建设的面积对待,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同时符合下列的条件:

a.建筑物符合住房条件,具有居住功能。在荒郊野外的建筑物、鱼塘看护屋、经营性场所的住宿、和其他不具备居住条件和居住功能的建筑等不纳入儿女成家分户住房。(牵头单位:葛店镇,责任单位:自规分局、综合执法中心)

b.儿女户口已经分离了的或确实存在儿女分户的必要且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儿女分户手续(责任单位:葛店镇、相关村组、公安分局);

c.分户子女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经济能力(责任单位:葛店镇、相关村组、公安分局);

d.拟被分户的兄弟姐妹、子女户籍仍属葛店辖区内集体经济成员(牵头单位:葛店镇,责任单位:住建局);

e.拟被分户的分得建造面积不超过160平米,被征收房屋总面积扣减已分面积不足160平米的,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责任单位:住建局)

②申请分户的程序:

a.被征收人提出分户申请,同时提供房屋建造时间的证明材料;

b.相关村组核实并出具意见,重点收集房屋建造时间的资料(合同、工程及材料付款凭证、实地查看等资料相互佐证),重点核实房屋建造的时间;

c.葛店镇人民政府受理后予以核实,重点核实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建设时间(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面积和建设时间),并征求区住建局、区自规分局的意见;

d.经核实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

e.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葛店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交由区住建局或拆迁机构办理。

经认定符合“儿女分户”政策的部分面积,视同合法建设的面积,超出部分视为新建面积。

(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被认定为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建筑物,确有必要时,由拆迁指挥部或相关专班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合理的方案报管委会审定。(责任单位:拆迁指挥部或相关专班)

3.2019年1月1日之后,没有合法审批手续建设的建筑物,均应认定为违章建筑,按葛店经开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执行。违章建筑由自规分局下达违建认定文书,综合执法中心牵头依法拆除。(牵头单位:综合执法中心,责任单位:自规分局、葛店镇)。

4.占用耕地和荒郊野外的违法建筑,由自规分局下达违建认定文书,一旦认定违建,不分建设年限,由综合执法中心、葛店镇联合依法拆除。(牵头单位:综合执法中心,责任单位:葛店镇、自规分局)

第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1.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每户宅基地使用权给予不超过140的补偿。补偿标准为500元/㎡。

2.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不足14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使用权补偿;超出140的,按140计算使用权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3.宅基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核定的使用面积为准;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被征收人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葛店镇人民政府相关村(社区)组干部通知被征收人(或委托代表人)现场调查核定认定。

4.被征收人一户实际占有多处宅基地的,只补偿其中的一处。

第三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

1.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000元标准执行。

2.住宅临时安置过渡费: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拆除房屋之日起计算,过渡期1年,1年内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实有安置人口数,350元/月/人标准执行,一次性列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超过一年未安置的,超期过渡费按前述人数(扣除已安置人数)525元/月/人标准,在办理安置房分房结算手续时一并结算,已安置部分不重复计算超期过渡费。

已通知办理安置手续,但因被征收人原因未能安置或不来办理手续的,停止计发过渡费。户籍不在本行政区的人口不享受过渡费。

3.街主干道“门面房”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拆除房屋之日起计算,过渡期1年,1年内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实际拆迁面积每月20元/标准执行,一次性列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超过一年未安置的,超期过渡费,按应安置面积每月30元/标准,在办理房分房结算手续时一并结算。

上述临街主干道“门面房”特指被征收人面临316国道且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能够提供纳税证明的用营的住房或住房的一部分。“门面房”面积最多以140㎡为限,超过140㎡以外的部分,根据住宅房的相关政策处理。

4.被征收非临街主干道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用房的,按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涉及生产、经营设备的,由评估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评定设备搬迁费补偿。

第四条  生活设施补助费标准,地面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葛店经开区现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住房实物安置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住房安置的,安置面积按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给予安置。

对于丧偶单身、离异单亲或单身等特殊家庭,根据管委会原相关规定继续予以照顾:

1.户籍在本行政区的丧偶单身人员按2人指标安置。

2.户籍在本行政区,年龄在18—22周岁之间成年男性村民按2人指标安置;独女户家庭年龄在18—20周岁之间成年女性村民,按2人指标安置;纯女户家庭年龄在18—20周岁之间成年女性村民,只能1人按2人指标安置,其余按1人指标安置。

3.户籍在本行政区,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男性村民按3人指标安置;独女户家庭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女性村民,按3人指标安置;纯女户家庭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女性村民,只能1人按3人指标安置;

4.已婚未育夫妇按4人指标安置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已享受产权调换安置的,核减已享受安置指标

5.离异单身户籍在本行政区,已生育的,按1人指标安置;未生育的,按2人指标安置。

6.户籍在本行政区,其配偶、子女户籍不在本行政区的,其配偶、子女可按每人40m²指标与被征收人一起合并安置,合并安置面积不应超过拆迁面积。

7.原籍系本行政区的大(中)专在读学生、现役军人、在劳教、服刑人员,按本行政区户籍政策安置。

8.户籍在本行政区的被征收人,只允许享受一次“限量安置”政策,不重复安置。

9.户籍属本行政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房屋的,按照每人40m²给予还建安置指标

第六条  安置结算

1.还建安置房原则上以村(社区)为单位,按位置就近、面积就近、统筹调配方式安置,按“分类分档、差价互补”原则结算具体结算价格按葛店经开区征地拆迁安置平整指挥部专题会议纪〔2020〕1号第三条和〔2021〕2号第四条文件执行。

2.被征收房屋(违法、违章建筑除外)的拆迁面积超过实际安置面积部分由葛店镇人民政府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住宅房区位补贴基价结算重置成新价由项目对应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住宅房区位补贴基价暂定1760元/

3.临街主干道“门面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重置成新评估价+“门面房”区位补贴基价方式结算,“门面房”区位补贴基价暂定5000元/㎡。

4.非住宅房屋(不含临街主干道“门面房”)原则上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结算。

第七条 特殊对象的安置结算

1.保户、“三无”对象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时,葛店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集中供养方式进行安置,其被征收房屋按货币补偿安置结算。

2.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100,且属于唯一自有住房,经评估不足以产权调换一套安置房的,由户主申请、所在村组初审、葛店镇人民政府审查、经所在村组公示无异议后,可选择一套100右的安置房,办理安置结算手续,免收差价款。

3.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可利用村级资金购买门面房作为村级资产的,购买价格参照市场行情确定。市场行情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价值综合确定。

不同地段、不同规模的“门面房”安置结算差价由葛店镇人民政府拟定,按程序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处理意见中的补偿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本地区房地产市场行业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新标准未公布前,按本意见执行。

2.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严明工作纪律,严把责任关口。

3.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经管委会决定后可以延续。

4.本意见实施后,与省、市征收补偿安置具体标准不一致的,以省、市征收补偿安置具体标准为准。

5.本意见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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