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葛店经开区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6-03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项目建设成本,优化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和质量,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联合审查服务工作,特制定《葛店经开区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葛店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31

葛店经开区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2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厅头2023937号)、《葛店经开区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鄂葛开工2023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降低项目建设成本,优化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和质量,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联合审查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以下简称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是指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施工图审查服务交由具备相应资格、信用状况良好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的活动。

第三条 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项目范围为按国家、省、市、经开区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业建设项目(不包括经营性/非生产性工业园建设项目),以及经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同意进行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为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

第五条 建设单位选定审查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建设单位可自行将审查任务委托给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

第六条 建设单位(委托方)、审查机构(受托方)和区住建局(监管方)三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协议书》。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全流程网办。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要求,将施工图文件上传至系统平台进行审查。

第八条 审查机构应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开展审查工作,并在经开区规定的审查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 审查机构应强化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审查,主要聚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消防、人防、抗震、技防、防雷等安全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2254号)等,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联合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联合审查时限为7个工作日。以上时限含勘察报告审查时间,不含施工图修改时间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一条 原则上财政承担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所有审查费用。

财政承担首轮(含第一次修改后的复审)施工图联合审查费用和因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导致施工图修改需要重新进行审查的费用。因图纸审查不合格需要重新审查或因非政府原因导致变更审查、二次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1.4元/平方米计费。送审项目计算的审查收费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

第十三条 基坑、装饰装修、幕墙等专项工程按《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计费参考依据(试行)》优惠30%后计费。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因建设单位原因,审查工作无法完成的,建设单位出具终止审查证明通知审查机构终止审查,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按已完成实际审查工作量大小计费,实际完成审查工作量小于或等于50%时,按协议约定的50%收费,工作量大于50%时,按协议约定全额收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审查意见,并及时报送复审,复审不再另行收费。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所提交的审查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约定的,应负责完善,不再另加收审查费。

第十七条 区住建局根据审查内容的变化、人工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对计费标准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区住建局核发施工许可的工业建设项目,按规定必须进行审查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不再向建设单位收费,统一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凭《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协议书》、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审查费用结算发票,每季度末向区住建局申请拨付审查费用。

第二十条 区住建局负责辖区的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施工图审查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向区住建局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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