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葛经开征安字[2024]第8号

信息来源:葛店经开区 日期:2024-03-22

  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3月5日依照有关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葛经开土征[2024]第8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鄂州市2023年度第5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葛店开发区文魁路北延至幸福路工程)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葛店镇曹岭村、张袁村,总面积约29.1660亩。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地补偿标准:1、根据省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葛店镇曹岭村、陈镇村为60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按照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葛店开发区农用土地上地面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管办发〔2013〕41号)文件规定,按7000元/亩的标准包干执行,由村负责酌情补偿到相关农户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方式〕本项目以货币安置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以及《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鄂管发【2013】17号文件精神,葛店镇已将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民全部纳入了老被征地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对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发放养老保险补贴。 

  五、听证告知:本公告期限为30天,若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应在本公告公示期满前,向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葛店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其它事项:1.自发布之日起,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做好拟征地范围内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登记。2.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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