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及保证征收补偿政策、程序的延续性和时效性,我区制定了本《办法》。现将此《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及制定背景
我区自建区以来,拆迁安置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管委会建设发展的需要,先后经历了“还基自建”、“拆一还一”、“产权调换、限量安置”和“货币补偿、限量安置”等几个阶段。目前,我区正在执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2018年6月制定出台的《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葛店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和<葛店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流程及责任分工>的通知》(鄂葛党政办发[2018]21号),5年来,该政策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推动了我区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合时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并按湖北省规范性文件要求,起草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葛店经开区管辖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征收补偿过程中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葛店经开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区自规分局负责拟定征收集体土地的预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公告等土地报批前和土地报批等相关工作;区住建局具体实施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和负责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日常工作,并会同区自规分局和葛店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中心等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违法建设的甄别、认定工作;葛店镇人民政府协助区住建局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日常具体工作,开展拟被征收房屋的摸底调查、补偿登记以及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司其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评估工作
评估是有组织、多部门联动的工作。区住建局以公开招标方式遴选优质评估公司入区名录库,葛店镇人民政府或协商、或抽签、摇号确定入场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应当在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后逐户送达,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章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前,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及房屋用途、面积进行甄别、认定。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以证件、材料为凭证;无凭证的结合我区不同区域阶段性特点,经过调查核实审定。
被征收房屋主体的补偿款以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计算。集体土地上合法建造的住宅房屋被征收采取提供安置房(本地集体经济成员按人均不超过40㎡给予应安置面积,非本地区集体经济成员最多只可安置一套住宅房,且均不得重复享受)、房票(优先享受市、区政策优惠)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安置补偿。
第四章 住宅房屋以外的财产补偿
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及公平性原则,在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给予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同时,还应对住宅主体以外的毗屋、院内搭建、厕所、凉棚(违建除外)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给予货币补偿,并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及其它生产生活设施的迁移费等。
经营性用房经过核实认定后可给予一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五章 实施及监督管理
区住建局组织第三方审计公司对评估进行方案跟踪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葛店镇人民政府根据方案,按协议内容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及时履行协议,支付补偿款、提供安置、拆除房屋。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不按约履行搬迁拆除的,由经开区管委会依法作出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合工作实际,可适当拨付给葛店镇人民政府拆迁工作经费。房屋拆除工作由葛店镇人民政府或委托第三方组织机械拆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相关责任部门、职能部门必须依纪依规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出具虚假证明等;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件或证明。构成违纪违规的,依法依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有效期5年。本《办法》正式实施后,新启动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本章未作规定的,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由葛店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单位:葛店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王华刚 魏海燕
联系电话:18008683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