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入驻葛店双创谷产业园区的企业。受奖企业须在葛店开发区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我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葛店双创谷产业园项目应保证亩均投资不低于300万元,且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三年后,产业园内企业实现年均收税不低于25万元/亩(以工业用地面积为计算依据)。
第一条 租赁或购置补贴。鼓励企业以购买为主,实行以租代售,对于租赁或购买入园的企业,在投产后三个年度内的年均税收不低于100万元,按照费用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二条 装修补贴。对入园的世界500强、上市公司等,对入园的独角兽、小巨人、瞪羚企业等,对入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内行业百强企业等,对入园的其他企业,分别按照1000—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
第三条 实际贡献奖励。对购买或租赁入园的企业,总部型企业前3年按其实际产生贡献地方留存的100%给予奖励,后 2年按其实际产生贡献地方留存的50%给予奖励;其他企业前 3—112—年按其实际产生贡献地方留存的100%给予奖励。
第四条 人才支持奖励。自入园企业首个纳税年度起3年内,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成员,单个企业人数不超过10人)人才支持奖励,按个人实际产生地方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第五条 产业基金支持。入园企业可优先申请安芯基金、光谷科创大走廊产业投资基金、瑞江康圣产业投资基金、高质量产业发展基金、零点基金等产业引导基金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企业上市支持。对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园区企业,市级财政最高奖励2000万元(含省政府400万元奖励);对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园区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含省政府300万元奖励);如企业在A股、境外均实现上市的,可同时享受A股上市奖励核境外上市奖励。对新落户园区并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葛店开发区的上市企业(5 年内不得迁出),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含省政府3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为支持入驻园区企业创新发展,对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实际经济贡献的,对入驻园区且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对入驻园区后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以及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照国家、湖北省、鄂州市及葛店开发区—113—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予以奖励。
第八条 总部项目支持。对世界500强设立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设立功能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补资金,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个人承担。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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