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葛店开发区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各双管单位,葛店镇:
《葛店开发区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葛店开发区管委会
2022年3月13日
葛店开发区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第一任务”,激发招商引资活力,推动葛店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注册落户且符合我区光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商务、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以及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受奖企业须在我区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我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一条 供地类项目支持
(一)项目用地支持。对产业用地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以最高年限出让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在项目主体工程全部封顶后一个月内,对企业给予项目用地实际成交价的30%一次性补贴。允许企业在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支持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的在区企业设立研发机构,视企业规模大小及需要可按科教用地为企业配套提供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研发及总部、第二三总部用地。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且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25万元/亩的(下同),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方可凭用于葛店开发区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发票及经第三方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给予该项奖励。
(三)企业实际贡献奖励。对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25万元/亩的项目,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按其实际贡献给予奖励。前3年按其实际产生贡献地方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实际产生贡献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人才支持奖励。自企业首个纳税年度起5年内,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成员,单个企业人数不超过10人)人才支持奖励,其中前3年按个人实际产生地方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个人实际产生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二条 园区类项目支持
(一)租赁或购买厂房支持。鼓励企业以购买厂房为主,实行以租代售,对于租赁或购买厂房的项目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后三个年度内,年均税收不低于300万元,按照厂房费用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装修补贴。功能性总部、第二三总部、企业总部项目厂房装修按照3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实际贡献奖励。对购买或租赁区内工业园区厂房,实现年度考核目标,连续3年按其实际产生贡献地方留存的100%给予奖励。企业总部项目前3年按其实际产生贡献地方留存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实际产生贡献地方留存的50%给予奖励。
(四)人才支持奖励。自企业首个纳税年度起3年内,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成员,单个企业人数不超过10人)人才支持奖励,按个人实际产生地方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第三条 产业基金支持
充分发挥安芯基金、光谷科创大走廊产业投资基金、瑞江康圣产业投资基金、高质量产业发展基金、零点基金等资本支持作用,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可申请产业引导基金。
第四条 外商投资奖励
对在本区新落户的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 或等值外币的(含本数,以外管FDI为依据),按照外资实际到资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企业上市支持
对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市级财政最高奖励2000万元(含省政府400万元奖励);对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含省政府300万元奖励)。如企业在A股、境外均实现上市的,可同时享受A股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
对招商引资迁入我区投资经营的异地境内外上市公司,或区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区且守法经营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含省政府3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物流成本补贴
新引进工业企业达产后,对本区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达到一定标准,可按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招商激励奖励
对经投资方和葛店开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共同确认的社会组织(包括中介招商、商协会等组织)或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成功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按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奖励资金分期兑现,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后兑现30%,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时兑现70%。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亿元以上项目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重大及总部企业项目支持
对总投资2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总部企业项目,按照“准入优先、落地落业、长久发展、互利共赢”的原则,可实行“一事一议”方式,采取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补资金,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个人承担。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发布前已签订的合同,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办法由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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