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推进实施《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和《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激发创新动能,提升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省委省政府要求,到2025年,全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达到50%以上。各地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建,分级推进、依法统计”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目标任务,推进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开发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园区),要努力实现早达标,积极争取全覆盖。
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独立核算)的专门从事开发活动的机构,以及具备“六有”条件(有场地、有人员、有设备、有投入、有项目、有制度)的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如:企业自办的技术中心、研究院所、开发中心、研发部、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各类研发部门;建在企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工业技术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各类研发机构。
建立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由各级经信部门牵头,科技、统计、军民融合、发改、财政、人社、国资、科协等部门共同参与,定期研判、协调推进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经信部门要会同科技、统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调研,对已经建立研发机构的规上工业企业登记建档、动态更新,对尚未建立研发机构的规上工业企业建立台账、跟踪服务。省经信厅、科技厅、军民融合办、发改委、人社厅、科协等相关部门,对符合各自领域省级研发机构认定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加快认定;市州政府和部门也应开展各类研发机构认定工作;其他具备“六有”条件的研发机构,由各级经信部门备案登记。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统计工作培训,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纳统,争取做到应统尽统。省经信厅将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纳入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范围,重点支持3年内建设费用总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研发机构,对企业自建自用的研发机构,按照其建设费用1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企业自建共用、年服务同类企业10家以上的研发机构,按照其建设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研发机构年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同时,对获批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奖补支持。省科技厅对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绩效考评优秀的单位给予一定奖补资金支持;对获批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对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省发改委对获批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在省预算内以项目形式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获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在省预算内以项目形式予以500万元支持(其中省级财政负担50%);对国地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实施的具有带动作用的创新能力项目,在省预算内予以一定的补助资金支持。鼓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投入、建设研发机构的政策措施。
各级经信、科技、统计、军民融合、发改、人社、国资、科协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定期汇总各级各类研发机构认定备案情况,及时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发改部门将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情况纳入市州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督查考核。科技部门将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情况纳入科技创新评价、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等考核指标体系,组织考核评价。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落实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政策,全面推进国有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
各地要大力宣传规上工业企业创新发展的典型案例、推进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经验做法,引导广大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研发机构,营造有利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