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树立勇担使命、潜心研究、创造价值的激励导向,营造有利于原创成果不断涌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创新生态,加快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科技激励机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激励两类创新主体
(一)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与企业共同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鼓励企业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牵头或参与的省级技术创新计划比例不低于70%。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其研发投入增量每年按分段定额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三年内建设费用总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其中企业自建自用的,按照其建设费用1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企业自建自用且年服务同类企业10家以上的,按照其建设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支持。鼓励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来源于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科技奖励、创新平台)并在鄂转化、产业化,省市财政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1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研发服务。(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科技平台创新效能。支持创建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按现行政策一次性给予配套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科技资源库,给予补助资金支持。开展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奖优罚劣,对优秀的给予奖补支持,对不合格的予以整改、淘汰。从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中择优确定试点单位,开展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允许其从长期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支持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或其依托单位自主开展中、高级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人社厅)
二、精准激励三类科研人员
(三)加大青年科研人员培育。3年内,省级技术创新计划中由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达到30%以上。实施“青年科技人才服务企业专项”,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服务企业科技创新。持续实施“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每年遴选100名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其中青年科技人才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80%。省自然科学基金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的资助力度,面上项目由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担的比例达到50%以上。高校、科研机构应完善青年科研人员考核方式,实行项目周期考核等中长周期考核,减少考核频次,简化、淡化平时考核。(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团省委,各高校、科研机构)
(四)支持科研团队潜心研究。实施“基础研究特区计划”,以5年为一个周期,面向重点领域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允许自由选题、自主使用经费,支持目标导向的自由探索。全时全职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的团队骨干、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支持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自主决定团队组建、经费预算、考核激励等;在合同约定的研究方向不变、考核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各高校、科研机构)
(五)鼓励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制定扩大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范围的实施方案,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收益分配、国有资产管理等新模式。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人才之家”,为兼职或离岗转化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提供人事、薪酬等管理服务。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在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以“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持有股权,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捆绑、长期激励机制。科研人员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中的奖酬金,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总额限制,不纳入总额基数。科研人员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可申请延长1次、期限不超过3年,工龄连续计算,转化科技成果的业绩作为考核和职称评聘等主要依据;返回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高校、科研机构)
三、强化四项激励措施
(六)改进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优化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平台,实现一表多用、数据共享,实行项目材料网上全流程报送和“材料一次报送”。减少科技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互通互认。推广科研助理、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经费使用、课题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不要求科研人员参加应景性、应酬性活动、列席接待性会议和不必要的评审评价活动,保障专职科研人员工作时间不少于4/5用于科研。完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落实省级财政科技项目预算调剂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措施,不回收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高校、科研机构)
(七)优化科技创新税收服务。简化办理流程和报送资料,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所得税收减免、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应享尽享”。允许企业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100%加计扣除。继续对在湖北自贸区工作的高端人才、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政府补贴,及时积累总结经验,适时扩展政策实施范围。(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八)鼓励尽职免责担当作为。对研发风险高、探索性强、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研究项目,可依据实验方法、实验路径、工作量、痕迹管理等过程指标完成情况,采取技术就绪度等方式正常结题。高校、科研机构依法依规制定的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可作为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科技、教育、财政、人社等主管部门与纪委监委、巡视、审计等监督单位工作对接机制,合力推进科技激励政策落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广泛宣传科技创新模范人物和团队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在全社会营造争做科技创新先锋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
(九)优化科技创新考核机制。将全社会研发投入纳入市(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将“市县科技创新综合考评”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国有企业考核方式,将国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政府国资委;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密切协同配合,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开展监测评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审计部门要将科技激励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勇于创新、实施较好的予以鼓励,对履责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加强督促整改、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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