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湖北省发改委网站 日期:2022-08-24
 关于印发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

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鄂发改工业〔2022〕1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在鄂有关单位:

《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银保监局

湖北省能源局

2022年4月2日

附件

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

行 动 方 案

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工业稳则经济稳。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及《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精神,进一步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全年工业投资增长13%以上、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结合湖北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打通堵点卡点,确保工业经济循环畅通

(一)做好原材料及能源保供稳价。持续密切监测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探索运用省级储备开展市场调节。做好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发挥浩吉铁路等运输通道运力,加快荆州煤炭铁水联运储配基地建设。加强工业用电需求侧管理,保障重点工业用户用能需求。协调中石油、中石化等上游供气企业加大天然气资源供应,积极推进储气能力建设。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拓展项目正常用能空间。(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探索建立长江中游三省产业合作联动机制。扎实推进领导包保服务产业制度,提升汽车、智能制造装备等16条重点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广建立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体系,深入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挖掘需求潜力,拓展工业经济市场空间

(三)发挥重点产业项目拉动作用。抓好东风本田四厂等200个以上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重点项目,实施华星光电t5等482个亿元以上新兴产业重点项目,推动51个预增产值过10亿元、643个预增产值1亿元以上工业增长点发力。新开工和改造一批重大能源和基础设施项目。加大对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力度,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鄂。(省发改委、省经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加快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确保全年实施亿元技改项目1500个以上,全年技改投资超5000亿元。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在冶金、石化等重点领域开展节能减污降碳行动。启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加快实施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原始创新能力提升等12大工程。(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国网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消费扩容升级行动。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行动。加快18万个充电桩、40个换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开展“荆楚购物节”“欢购荆楚夜”等活动。全年力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政策支持,健全工业经济保障措施

(六)加快“51020”现代产业集群发展。优化区域产业分工协作,强化地方产业发展主体责任,重点产业逐个定规划、定路径、定项目。加快构建企业集聚、要素集约、创新集成的产业生态,积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力争新增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200家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企业1000家以上。(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产业项目土地供应。对纳入省级重点项目的“51020”现代产业集群重大项目,在用地指标和年度供地计划中优先安排。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对政府收回的各类低效用地,优先安排产业项目。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制造业融资支持。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争全省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500亿元。支持符合条件的在鄂银行争取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激励资金和再贷款优惠资金。探索建立针对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方面的湖北绿色金融评价体系,建设全国碳交易中心和碳金融中心。推广“信易贷”模式。加强银企对接,帮助企业争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障企业用工需求。2022年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30人)以下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设立重点企业人社服务专员,开展即时响应、“一对一”服务,强化用工调度,常态化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高效服务劳动者就业和企业用工。(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工业经济行稳致远

(十)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包括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2021年度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制造业企业(中型企业),2022年1-6月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缓缴各项税费金额的50%;2021年度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企业(小微企业),2022年1-6月的上述各项税费可以缓缴全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降低企业成本。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加大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的、通行湖北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建立上下游企业长期原材料供应和风险共担合作机制,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和价格波动风险。(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对汽车、化工、钢铁等重点行业实行旬跟踪、月分析,加强问题研判,制定应对预案。积极做好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统计监测和调度,加强要素保障协调,确保重点产业链和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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