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关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决策部署,加强招标投标领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执行招标投标制度
(一)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招标人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确定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应招尽招。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二)严格执行进场交易制度。招标人应当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经营性公路投资人招标项目,纳入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当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三)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进入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均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全部交易过程。
二、依法规范编制招标文件
(四)规范招标文件备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涉及资格审查条件、评标办法等核心内容的,招标人在发布澄清、修改内容前,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招标公告内容进行澄清、修改的,应当在已发布招标公告媒介全文公开发布。
(五)规范使用标准文本和示范文本。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行业标准文本,结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以及招标文件备案指引编制招标文件。对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改动较大的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备案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六)推行重大偏差集中审核。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重大偏差一览表,对所有重大偏差予以明确和汇总,随招标公告附件对外公开。重大偏差一览表设置的重大偏差应当与评标办法的评审标准保持一致,对重大偏差的表述应当准确、完整、无歧义。评标办法中应载明对重大偏差逐项审核的相关内容。
(七)合理确定招标需求和招标方案。招标人不得利用招标模式和标段划分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形成市场壁垒。高速公路项目审慎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不得通过设计施工总承包明招暗定、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土建工程、无须深化设计的专业工程原则上不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土建工程与有单独资质要求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工程等施工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同一标段招标。经营性公路投资人招标应严格控制联合体成员数量,防止施工企业单以获取施工承包合同为目的,通过“名义投资人”身份进入联合体规避招标。鼓励经营性公路投资人与工程施工分别招标。
(八)合理选用评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水运工程中的港口、航道疏浚项目施工招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简明综合评分法;技术复杂的航电枢纽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合理设置评标价得分的偏差系数,实现投标报价的有效竞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
(九)完善招标文件编制。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十)规范投资人招标活动。经营性公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选择投资人。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应当执行《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将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以及没有经营收入的公益项目,纳入特许经营投资人招标范围。投标人联合体成员之间不得在投资合作协议以外另行违规签署协议,变相实施“明股实债”;不得利用“约定股权回购”等方式违规转移投资风险。投资人自行承担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的,应当落实《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投资人承诺实施公开招标的,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事项履约。
(十一)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因素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备案前,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通过专家咨询论证方式,开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经论证招标文件存在影响公平竞争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予以修改。招标文件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典型表现形式详见附件。
三、严格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
(十二)规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鼓励招标人按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十三)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形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十四)强化异议处理质效。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招标人在处理异议或配合处理投诉事项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判断是否满足重新评标的条件,不得随意启动重新评标,确须重新评标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招标人可以组建咨询委员会进行补充论证。
(十五)依法行使招标人定标权利。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确定中标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依法依规依次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十六)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违规修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十七)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严格规范评标行为
(十八)严肃评标工作纪律。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开始前,评标专家应当知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告诫书》有关内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评标专家违反评标工作纪律的典型表现形式详见附件。
(十九)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规范评标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的公路水运工程招标项目,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交通行业子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应当从交通运输部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项目,从其规定。交通运输部评标专家有回避事由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评标的,且继续从交通运输部评标专家库抽取无法满足评标时限需要的,可以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交通行业子库中补充抽取,或者依法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异地抽取评标专家和异地评标。
(二十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负责招标项目直接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下属单位、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二十二)提高评标工作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重大偏差一览表中涉及的所有重大偏差进行逐项复核。对于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重大偏差一览表判定偏差性质。未列入重大偏差一览表的情形均不属于重大偏差。属于重大偏差的,应当否决投标;不属于重大偏差的,不得否决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除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必要时请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不得随意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招标人既要重视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又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
(二十三)试点开展评标后评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适时对评标行为的公正性、合理性开展抽查、复核、评估等后评价工作,发现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分值范围评分等异常情形的,可以约谈或书面函询有关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四)强化评标场所管理。评标场所应当封闭运行,严禁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探索实施招标人代表与评标专家不同评标室进行评标。评标过程应当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评标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应当可跟踪、可回溯。
五、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五)健全监管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信息化手段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措施,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健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等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二十六)加大监管力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招标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
(二十七)加强信用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将有关市场主体列入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黑名单”。进一步加大信用奖惩力度,充分应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在可投标段数量、保证金数额方面适度设置优惠政策,推进奖优罚劣。
六、防范公职人员廉政风险
(二十八)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按照《湖北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记录、报告制度。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按照“谁发现、谁记录报告”原则,发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事项的行为,要及时、全面、客观记录、报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典型表现形式详见附件。
(二十九)加强行政监督部门公职人员的监督约束。健全行政监督部门内控机制,切实守住廉洁底线。严禁公职人员以规范和监管之名滥用行政权力、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执法;严禁吃拿卡要、谋取私利、违规审批;严禁包庇纵容破坏营商环境、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十)强化公职人员招标投标廉洁教育。健全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廉洁教育常态化机制,围绕重点岗位职责开展学习,突出抓好岗位思想道德教育、廉政行为规范教育、廉政风险防控教育和纪法教育,筑牢公职人员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提高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防范风险意识。集中开展警示教育,坚持以案说法、以案明纪,通过招标投标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引导公职人员牢固树立自律意识、法纪意识和责任意识,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防线。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招标投标领域有关问题典型表现形式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7月29日
附件
招标投标领域有关问题典型表现形式
一、招标文件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
1. 企业规模、所有制方面:
(1)设置的条款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的效果;
(2)设置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
(3)根据投标人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分。
2. 资质方面:
(1)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2)设置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要求;
(3)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3. 业绩方面:
(1)设置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业绩要求;
(2)设置与招标内容或履行合同无关的业绩要求;
(3)除特殊情形外,将未完成合同作为符合要求的业绩;
(4)提出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要求;
(5)根据投标人取得业绩的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
4. 主要人员和设备方面:
(1)要求主要人员持有证书的专业与招标内容或履行合同无关;
(2)要求主要人员在企业内担任领导职务;
(3)要求主要人员具有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4)设置的施工设备或试验检测设备要求与招标内容或履行合同无关;
(5)市场方便租用的设备,要求投标人自有。
5. 财务方面:
(1)设置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要求;
(2)设置与招标内容或履行合同无关的财务指标要求;
(3)除特殊情形外,根据投标人的规模、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6. 履约信誉方面:
(1)设置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奖项要求;
(2)设置与招标项目无关的奖项要求;
(3)将国家已经明令清理的评比达标表彰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4)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5)除特殊情形外,设置加分条件的奖项只有个别潜在投标人具有,影响公平竞争性;或该奖项所体现的投标人信誉或能力,与项目合同履约或实际需要不相符。
7. 其它方面:
(1)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2)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3)要求投标人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5)除特殊情形外,某一评分项的权重或最高分对应指标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6)以特定专有技术作为资格、技术条件,但该特定专有技术不是保障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
(7)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或保函等单一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8)要求投标人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
(9)要求投标人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
(10)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11)将有单独资质要求的不同专业工程纳入同一标段招标,且不接受联合体,变相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12)将高速公路土建工程或无须深化设计的专业工程,通过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变相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13)其它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
二、评标专家违反评标工作纪律的情形
1. 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2. 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 接受他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4. 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
5. 向无关人员透露被抽取评标的相关信息;
6.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7. 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8. 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9. 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信群,在网络通信群中泄露评标相关信息;
10. 其它违反评标纪律的行为。
三、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情形
1. 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
2. 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
3. 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
4. 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
5. 其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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