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经发局、国网鄂州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确保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5%支持政策落实落地,全力服务我市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发改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价格政策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精准判定工商业电力用户行业类别,准确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国家发改委商国家统计局确定不享受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5%政策高耗能行业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行业。电力公司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准确识别电力用户所属行业类别,及时修正更新营销信息系统中分类偏差,将非高耗能行业企业电力用户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逐一执行到位。对部分工商业电力用户行业分类认定存在分歧的,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经发局要坚持实事求是、“一企一策”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及电力公司,采取核对企业登记信息、实地查看生产线和产成品等方式,准确界定电力用户所属行业类别。对于高耗能行业企业同时生产(加工)非高耗能行业产品,存在高耗能和非高耗能混合用电的,电力公司要合理划定非高耗能电量比例,计收电费时参照对应的电量比例对非高耗能部分电价水平按95%结算。
二、加强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切实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红利足额传导到位。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经发局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督促转供电主体切实将5%降低用电成本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对于转供电主体用户(企业)属于高耗能行业企业,但转供电终端用户(企业)属于非高耗能行业企业的,电力公司要对符合政策的终端用户对应用电量单独执行降低5%用电成本政策。转供电主体要主动同电力公司对接,向电力公司告知非高耗能行业企业终端用户用电信息,协助执行降低用电成本5%政策,并向终端用户全额返还降价金额。市、区市场监管、发改、供电等部门要对照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通知》(鄂市监竞争[2020] 17号)责任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府目录电价和降价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三、国网鄂州供电公司要对照上述要求,在收到本通知后,对所属营业区域内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落实情况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复查,对于前期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要及时纠正并追溯执行,在后期计收电费时及时冲抵、返还降价金额。请国网鄂州供电公司在2020年10月10日前将自查复查情况报告(含典型案例)报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请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经发局于2021年1月10日前向市发改委上报辖区内2020年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工作落实情况。
鄂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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