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合集,请收好!

日期:2024-04-10

  为助力个体工商户发展,推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工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个体工商户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我们梳理了主要政策,一起来看。


  一、增值税

  (一)免征增值税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减征增值税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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